(透视独立学院)精心呵护新生幼苗(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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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5日07:25 荆楚网-湖北日报 | ||||||||||
[东湖社区] 用户名: 密码: [邮件] 站内检索: 智能 作者标题关键字首页湖北日报日报关注[透视独立学院]精心呵护新生幼苗(2004-12-15 07:25:34) 文图 湖北日报记者周芳 实习生刘俊 一 “7月14日,母校和投资方确定办学,16日出协议,18日,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论证,24日下批文。”一独立学院院长向记者描述该校诞生的“神速”。“那是个什么协议?漏洞百出,居然也签了!当时的办学地点就几栋宿舍楼,连食堂也是临时的,竟然通过了论证,还要当年招生。”这位负责人毫不客气地说,办大学如此儿戏,当年的审批实在太匆忙、太草率。 缺乏准入门槛,独立学院数量猛增;监管滞后,更是让独立学院一度成为乱收费、乱招生的“重灾区”。 有专家抨击:“不管条件是否具备,一下子冒出这么多独立学院,且问题不断,掌握审批大权的主管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有钱就能办大学吗?人们提出质疑。中南民大工商学院院长孙松发认为,大学的投资者最好是真正有实力的大财团,还要有致力于发展教育事业的精神,有社会责任感,有长远眼光,不求短期利润和回报。 一位受聘独立学院的老教授心痛地说,大学是教书育人的机构,眼下独立学院投资者素质参差不齐,实在让人心忧,个别人并非真心办教育,只是想借好政策能赚多少是多少,谁能保证他不会中途转移资金? “出了问题,主管部门会找申办独立学院的母校,但母校会申辩:独立学院是独立法人,我哪管得了?让主管部门直接对有问题的独立学院采取停办、停招的措施,主管部门则由于种种原因,难以下定决心。”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院长易作焕分析。 二 独立学院就像新栽的小苗,不用架子扶正,则可能长得东倒西歪,夹得太紧,又会束缚它舒展的空间。孙松发说,新生事物,需要精心呵护,但呵护不是纵容。 对此,教育部部长周济在《促进高校独立学院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讲话中指出:“多年来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实践告诉我们,新生事物如果在开始时不注意规范,问题和矛盾就会愈积愈深,积重难返,导致改革失败。为此,我们已经交了很多学费,事倍功半的教训实在太多了。” 他说,试办独立学院是对高等教育办学机制的重大改革,势必对现行体制和制度产生强烈冲击,也会对相关利益主体造成剧烈的碰撞,必须从制度上加以规范。 规范管理的关键在于突出一个“独”字。 周济说,独立学院必须做到“六独立”,这既有利于防止“校中校”,消除由于办学机制不统一可能引发的隐患,也有利于避免校本部和独立学院之间可能出现的民事纠纷或债务纠纷,还从法律和制度上保持了独立学院的独立地位和相应的权利,防止校本部对其过度干涉,有利于独立学院在办学机制和模式方面大胆探索。 三 在湖北,独立学院的迅猛发展已引起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 10月底召开的全省高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座谈会上,省委书记俞正声指出:“独立学院发展很快,出现的问题是改革中的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发展独立学院和民办教育是我们办高等教育的一项重大改革,是一个方向,但我们没有经验,需要在改革中完善,在发展中完善。” 他说:“问题的关键是我们的管理办法、管理体制不适应独立学院和民办教育快速发展的新形势。解决问题的根本在于制度建设,要建立科学、合理、透明、规范的办法,促进独立学院健康成长,确保学校坚持育人为本的办学方向。” 一句话,独立学院的健康发展亟须监管部门的“严”与“爱”并举。“严”体现在严格办学准入,严格评估督导,杜绝钱权交易和权力寻租。“爱”体现在为独立学院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目前,《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了民办教育的公益事业属性,这是政府鼓励、扶持、规范和督促民办教育的主要法律依据,也是民办教育立法的基石。主管部门应该鼓励独立学院依法治校,但也要对有关法律法规出台更加细化、可以操作的实施办法,保障独立学院自主办学的基本权利落到实处。 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合理回报”具体是多少,则大有玄机,目前的监管措施还没有关注到这一层面。 此外,《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没有设计明确的退出机制,这既为政策执行留下空间,也给促进独立学院投资者积极性提出了挑战。 我省具体采取了哪些监管措施?将如何加强制度建设?面对“监管缺位或不到位”的社会批评,我们的工作将如何改进? 记者就此多次联系采访省教育厅有关处室,但其负责人以“正在调研”为由,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在半个多月的调查采访中,记者深深感到,相对于独立学院快速发展的现实来说,我们的管理很多方面已经滞后了。加强相关制度建设,规范独立学院办学行为,引导其健康发展,是我们必须正视并加以解决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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