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检察院设立“公益诉讼人”制度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5日07:42 法制日报 | ||||||||
四川省检察院设立“公益诉讼人”制度 本报成都12月14日电(胡强记者张晓东)记者今天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获悉,旨在追回流失国资、保护弱势群体的“公益诉讼人”制度由四川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全国率先提出设立。该制度明确细化了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范围,让检察官以“公益诉讼人”身份保护国家和集体公共利益,并出庭为弱势群体撑腰。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至今年上
据了解,四川省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必须符合3个条件:一是发生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公民民事权益的事实;二是被支持起诉主体无过错;三是被支持起诉主体尚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除属于当事人处分权范围内的案件和纯家庭成员之间纠纷的案件外,检察机关均可支持起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