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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提示:会员卡想说爱你不容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5日07:42 法制日报

  业界提示:会员卡想说爱你不容易本报记者 刘建 本报实习生 沈亮

  今年10月初,李先生在上海某健身中心买了张会员卡,满以为从此可以用五折的价格享受同样的服务。不料,两周后再去时却发现,这家健身中心已经关门大吉。自从“贵宾卡”、“会员卡”这样的促销方式被引进中国以来,遇到像李先生这样的情况人便不在少数。

  在上海,近年来消费者对会员制消费的投诉一直呈上升趋势。一些行业成为投诉的焦点:如洗浴业,常以一次多购澡票优惠为名吸引消费者加入会员制,之后商家便将浴池转让;美容业,常以一次性交费享受全年服务来吸引消费者,消费者却往往是多花了不少钱;健身业,一开始常要求加入会员才能享受优惠,但为了吸引新的消费者加入,店方又单方面降低入会费,而老会员多收的会费也不退;餐饮业,常发出一些开业优惠、店庆优惠、节假日优惠的会员优惠卡,却不标明有效期及截止日期,当消费者前往消费时却被告知时限已过等等。

  其实,会员制本是一种成熟的销售方式,只是我国的会员制度还很不健全。

  在国外,实行会员制的商家一般都要符合较高的要求。比如只有规模和资金等方面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才能发展会员制,而且与会员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比较健全。

  而国内现在市面上发放的所谓会员卡,只是商家借鉴“会员卡”形式来推销和敛资,目的是为了达到会员消费的稳定性。当有会员要求退会时,还会受到商家的百般刁难,拖上三五个月都是常有的事情。至于单方面提高某项服务的价格、促销活动中非会员和会员同等待遇等情况,更是时有发生。

  更令人头疼的是,对于会员制消费引发的各种服务纠纷现在没有一个明确的对口部门能够负责管理和给予解决。所以,商家发放“贵宾卡”、”会员卡“等十分随意,而少有监督,一旦发生纠纷,无论是商家恶意诈骗,还是经营不善导致关门,消费者只能处于被动受侵害者的地位。

  由于没有针对性较强的法律、法规供消费者保护机构作依据,上海消保委工作人员说,现在只能用《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带有普遍性的法律来套用,所以调解难度较大。在入会时作出的种种承诺一旦无法兑现,商家便利用合同中潜在的格式条款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民事责任。

  对此,有关法律界人士指出,会员制消费要以商业信用作为保证,而商业信用又是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的,目前亟需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规范。

  那么,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督机制完善之前,消费者如何最大限度的避免风险呢?

  业内人士指出,消费者在选择某种会员制消费前,要考虑清楚自己是否有充裕的时间,如果难以确定,不如选择“月卡”式而非“年卡”式,以减少风险。在选定会员制消费后,要与商家明确约定退会、退卡的方法和途径。一旦发现商家已人去楼空,要赶快拨打投诉热线举报,以便行政部门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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