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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保证金涉嫌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5日08:29 南京报业网-南京晨报

  近日有媒体报道浙江省慈溪市和杭州下城区,将要在本地区全面推行“廉政保证金”制度:主要以公务员个人负担为主,单位则按照一定系数贴补,个人负担部分以及单位贴补的系数是按照工龄、行政职级等因素确定。而按照正常的公务员升迁,一个公务员从踏入机关到处长这个职级上退休,初步测算,可一次性拿到近30万元。

  “将公务员的工资扣除一部分作为保证金的做法,缺乏法律根据。”国家行政学院法
学部杨小君认为,廉政金的做法虽然并没有完全剥夺公务员的收入,但是它限制了个人对其合法财产的使用、支配、处置,按照法律上财产所有权的观念,这就是对个人财产权的限制。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谢庆奎教授说:“对个人财产进行剥夺、限制,应相当慎重,不宜推广。”

  “用机关单位的行政经费来为公务员个人行为作保证金,在法律上是荒唐的。”杨小君分析认为,法律上的保证金,应当是行为人个人的财产经费,用自己的财产才可能为自己的行为作保证,而政府财政的来源是靠公民纳税,廉政金所加大的这部分财政支出,是经过了人大的审议,还是政府单方面的决定?而且,单位的财产,作为体外循环资金,为个人的行为作保证,是根本不可能的,也起不到真正的保证作用。

  “所以,廉政保证金的做法,只有一个解释,那就是已经将单位的行政公款,变成个人财产,再用这笔已经属于个人的财产来作保证。”而机关的行政经费,是用作机关正常工作和运转的经费,是公款。将这部分用作办公费用的经费,以“廉政金”的形式发放给个人,实际上是变相提高公务员工资的行为:“公款变成了私款,违反了现行的财政纪律和财经制度。”这是一种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涨工资”,是机关单位将行政经费拿来“涨工资”。(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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