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歹徒刺伤四人巡警按兵不动巡警大队长引咎辞职(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5日08:35 东北新闻网
  2004年12月3日,在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审判大厅,双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公安分局巡警大队三名巡警因玩忽职守致使被害人被行凶歹徒刺伤一案。经法庭审理,分别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原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公安分局巡警大队警员杨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警员陈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警员刘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公安分局巡警大队长阎某引咎辞职。
歹徒刺伤四人巡警按兵不动巡警大队长引咎辞职(图)
家属指认当时在场的巡警

  事件回放:

  2004年7月21日20时10分许,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郭某报案:有人把我家玻璃砸了。“110”指挥中心立即指令巡警值班人员出警。当晚出警的3人中,杨某是值班组长,职责是负责接警、处警的全面工作,副教导员陈某是替另一名缺勤民警值班,刘某是组员。3人中只有杨某一人带枪。3人到达现场后,了解到郭家的玻璃被砸碎两块。杨就向指挥中心作了汇报,并要求派出所来人接案。指挥中心又派通阳路派出所民警范某出警。范某到现场了解情况后,郭某的妻子刘某心脏病犯了,范遂对杨说:“你们先别交警,先把人送到医院再到派出所报案,我们开的是捷达车,坐不下。”杨同意后将警车开到郭家门前,准备将郭某之妻刘某拉往医院看病。当时,一同上警车的除了郭某还有郭建伟、刘春宇、刘芬、刘春萍、刘文(这些人都是郭的家人和亲属)。当杨开警车调头的时候,警车的大灯照亮车前方,坐在车上的郭某之妻刘某发现砸她家玻璃的人在车前面过,大喊:“就是他们。”随后,郭建伟、刘春宇、刘芬及郭某将车门打开冲下车去,距警车五六米远,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中,凶犯赵某(另案处理)用随身携带的卡簧刀将受害人郭建伟、刘春宇、张柏清、刘芬刺伤后逃跑。

  经法医鉴定,郭建伟重伤,刘春宇轻伤,张柏清、刘芬轻微伤。

  在车上众人下车时,杨某、陈某、刘某作为在场巡警均未制止,在凶犯行凶和逃跑时,未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下车制止凶犯行凶和抓捕凶犯。

  案发后,杨某等人将受害人送往双阳区医院救治。

  因涉嫌玩忽职守罪,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8月18日将杨某取保候审;7月29日,陈某和刘某被刑事拘留,8月12日被逮捕。9月27日,三人被提起公诉。

  后经调查得知,行凶者赵某是酒后因生活琐事对郭某产生嫉恨而冲动行凶。

  未完 请看

  ( 东亚特别报道组 文/摄) [编辑: 孙鹏]1

  警察没下车也没有鸣枪

  杨某称当时左车门的升降钮坏了,怎么也打不开,事情只在两三分钟就结束,下车时根本来不及。再者,当时一片漆黑,又有群众围观,怕鸣枪伤着群众。行凶者赵某在法庭上说:我和“110”警车上下来的人厮打过程中,车上的警察没有下来,我逃跑时也没有警察追我。当时,要是有警察制止我,我也不会闯下这么大的祸。当时在现场的围观群众中有15人签名证实,当时现场警察没有下车,没有看到警察制止,也没有看到或听到警察鸣枪。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8月20日在双阳区平湖街道办事处春阳社区召开座谈会,社区居民及目击者汤某等多人认为,警察是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在纠纷发生后不去制止,不履行职责,群众没有安全感,而且这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形象。

  双阳区委政法委关于对杨某、陈某、刘某出警失职、渎职的情况的通报中,认为这起事件的发生社会影响很坏。

  法庭焦点:是否玩忽职守

  有证人、证物证明,杨某是值班班长,有组长职责,有指挥权。虽然左车门锁拉杆被压下,延误了下车时间,但不能成为不履行组长职责的理由。当时出警时,只有杨某一人配枪,在持刀凶犯行凶、逃跑时,杨某可以鸣枪,也可以指挥其他组员制止行凶、抓捕逃犯,但杨某没有做。

  辩护人认为,杨某准备将犯心脏病的郭某之妻刘某送往医院,车辆已启动,车门已关上,警察的职责已转变为救护病人。法庭认为,制止凶犯行凶是警察的职责,不能因救护病人而不去履行。左边车门不是杨某下车的惟一通道,不能成为没有及时下车的理由。杨某身为值班组长,对工作严重不符责任,不履行组长职责,在凶犯行凶、逃跑时,既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抓捕,也未指挥组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玩忽职守罪成立。

  有多名证人证明,在凶犯行凶时,陈某没有下车制止凶犯行凶,没有尽到警察的职责。陈某提出没预见到后果,出警无经验、方法不得当、手中无武器、行动慢等以及当时天气漆黑,要求警察抓捕凶犯有难度,均不能成为玩忽职守的理由。陈某身为巡警大队的副教导员,不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没有带头也没有指挥他人有效制止凶犯行凶、抓捕逃犯,构成玩忽职守罪。

  刘某提出的在主观上无不制止的故意,只是年纪大、下车迟缓、在制止方面不得力,没有装备、人员警力不足等理由不成立。作为警察,刘某没有履行制止行凶、抓捕逃犯的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玩忽职守罪。

  据悉,杨某不服判决,已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东亚特别报道组 文/摄) [编辑: 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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