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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廉政保证金涉嫌违法实为公务员变相加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5日09:26 生活报

  “廉政保证金”制度即将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和宁波市慈溪市率先进行试点。据了解,该方案已送交杭州市纪委最后核审,如果不出意外,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廉政保证金”主要以公务员个人负担为主,单位则按照一定系数贴补,个人负担部分以及单位贴补的系数是按照工龄、行政职级等因素来确定,并不固定。按照正常的公务员升迁,一个公务员从踏入机关到处长这个职级上退休,初步测算,可一次性拿到近30万元。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杨小君教授在接受采访时指出,由于新制度的制定者也是新制度的受益者,其公平、公正性由此可以想见,更重要的是,这种“本质上是为公务员变相加薪”的廉政保证金制度,一旦推行,保证金的资金来源、保证金所带来的社会后果都将不明不白。

  “将公务员的工资扣除一部分作为保证金的做法,缺乏法律根据。”杨小君解释称,公务员的工资是其合法收入,属私人财产。“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人的合法收入和私人财产,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剥夺包括公务员在内的个人的合法财产,这是一项法律原则,也是法治社会应有的起码准则。”杨小君认为,廉政金的做法虽然并没有完全剥夺公务员的收入,但是它限制了个人对其合法财产的使用、支配、处置,按照法律上财产所有权的观念,这就是对个人财产权的限制。

  为公务员变相加薪将单位的行政经费作为廉政金的一部分,这种做法有没有法律依据,对此专家也有自己的看法。

  “用机关单位的行政经费来为公务员个人行为作保证金,在法律上是荒唐的。”杨小君分析认为,法律上的保证金,应当是行为人个人的财产经费,用自己的财产才可能为自己的行为作保证,而政府财政的来源是靠公民纳税,廉政金所加大的这部分财政支出,是经过了人大的审议,还是政府单方面的决定?而且,单位的财产,作为体外循环资金,为个人的行为作保证,是根本不可能的,也起不到真正的保证作用。

  “所以,廉政保证金的做法,只有一个解释,那就是已经将单位的行政公款,变成个人财产,再用这笔已经属于个人的财产来作保证。”而机关的行政经费,是用作机关正常工作和运转的经费,是公款。将这部分用作办公费用的经费,以“廉政金”的形式发放给个人,实际上是变相提高公务员工资的行为:“公款变成了私款,违反了现行的财政纪律和财经制度。”这是一种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涨工资”,是机关单位将行政经费拿来“涨工资”。

  无论是这次的浙江“廉政保证金”,还是以前的形形色色的“廉政奖励金”,总体上看都是出自“富裕地区”或者“有钱单位”,这不免让人认为“廉政保证金”是有鲜明的重金特色,其一旦合法化地存在,将有可能是从制度上对公务员“贫富分化”的默认。对此,中国人民大学的毛寿龙教授认为,如果使公务员脱离其他劳动者成为高薪族,变成社会的特殊阶层,那么,在现阶段反腐败任务没有胜利完成的情况下,很可能拉开政府与普通百姓间的距离,引发其他社会问题。

  支持“廉政保证金”制度的复旦大学社会学系教授于海则指出,因为公务员廉政建设,不能仅停留在提倡道德自律上,一定要有类似“廉政金”的制度性制约,违法违纪就应当取消其原有的一切利益,以体现制度的刚性。赞成廉政金的观点认为,中国内地可借鉴新加坡、香港政府的高薪养廉措施。

  但是,反对者认为,借鉴新加坡、香港政府的高薪养廉的观点,忽视了中国内地与上述国家或地区存在的差别。“当然,在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地区,廉政金或许不会产生较大的社会波动,但如果在经济贫困地区,在下岗职工呼唤就业权、生存权,在农民呼唤减轻负担渴望温饱的地区,我们即使不去预想是不是会增加矛盾,但仅仅就从良心上讲,似乎也有不妥。”杨教授说,这种将经济利益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的做法,是防腐倡廉的一种新的有益探索,其方向值得肯定,但是,“方向正确并不等于这种具体方法就是正确的,更不等于它与现行法律制度和财政制度就吻合。”(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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