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缉凶”岂能因为“上次效果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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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5日09:59 沈阳今报 | ||||||||
因为上一次高达12万的悬赏令一经《都市快报》刊登,一个逃亡了一年的杀人嫌疑犯在悬赏令见报当天就被读者举报,宁波江东警方顺利抓获此人。12月13日,宁波江东公安分局再次委托《都市快报》刊登悬赏令通缉杀人嫌疑犯单升红。此次悬赏金额为3万元。(12月14日《都市快报》) 又是“悬赏缉凶”!这种办法古已有之、中外通行,无可厚非。然而,“悬赏”也不
就拿宁波市江东区实施悬赏缉凶的案件来说吧,发案时间才半年多;案件性质并不算恶劣,犯案人因赌博欠债无力偿还刺杀债主;警方所作的努力只知道“走访了其所有的亲戚、朋友,希望他的亲戚、朋友在看到他后可以敦促他投案自首,以求宽大处理”。细看报道才知道,江东区今年发生的命案共有6起,5起已被侦破,单升红一案是今年未破的最后一起命案。年关将至,在江东警方年底扫尾工作中,此案首当其冲。 “上次效果好”、“年底扫尾”都不是启动“悬赏缉凶”机制的充分理由,“悬赏”是下策,它是警方侦破能力不够的体现,启动这样的机制应慎之又慎。 我觉得“悬赏缉凶”急需立法规范。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悬赏”,由谁审批“悬赏”,“赏金”如何确定,“悬赏”来的线索价值如何确定,“赏金”按什么标准发放等等,都需有法规予以明确。否则,部门以赏代侦、无端诿责、勾结冒领、空头悬赏等问题就会出现;而且,办案成本将因此增加,社会上的不满意声音也会高起来。(江苏成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