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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户”供气将受重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5日10:38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张小川)“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从事瓶装液化气经营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昨天,专门规范和促进燃气行业发展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条例(草案)规定,对从事瓶装燃气的经营活动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对设立瓶装燃
气供应点实行供应许可证制度,燃气器具必须经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配适性检测,经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障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确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提前24小时予以公告。

  (编辑 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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