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户”供气将受重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5日10:38 南京报业网 |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张小川)“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从事瓶装液化气经营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昨天,专门规范和促进燃气行业发展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条例(草案)规定,对从事瓶装燃气的经营活动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对设立瓶装燃
(编辑 五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