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省政府日前制定出台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对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管属问题进行了确定,标志着我省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正式启动。
《意见》确定,市、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派出制,为市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的分局,市辖区设置的乡镇国土资源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分局和国土资源所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业务归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管理;各县(市)的乡镇国土资源所或按区域设置的国土资源中心所,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人民政府管理,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业务归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市辖区和各县(市)的乡镇国土资源所在编人员,原是公务员的予以保留。乡镇未设国土资源所的不再新设;依法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设置国土资源分局或国土资源所,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机构编制上收市人民政府管理。原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垦费等资金的计提及使用管理办法不变;今后,除依法应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外,市州(地)、县区(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和调整,一律由省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逐级申报并经省政府批准;经依法授权的市州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等规定内容,报省政府核定。(记者 陈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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