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保证金制度 让在琼的建筑农民工工资有保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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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5日11:22 新华网 | ||||||||
在琼务工的建筑农民工,不用再担心工资被拖欠、克扣了。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近日,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中国建设银行海南分行联合下发文件,决定在该省建设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这将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施工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保证金
文件要求,凡在海南省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各级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分别在当地建设银行分支行设立。 每一建筑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以下规定存入:一、施工企业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按施工合同总价款的2.5%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二、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总价款的2.5%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建筑工程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必须一次存入。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方首次存入75万元,在工程进行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经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处理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一次补足剩余的保证金。 保证金不到位不得开工 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足额存入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持银行凭证(现金缴款单或进账单回单联)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没有银行出具的凭证,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发生拖欠从工资保证金中划支 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一旦出现拖欠工资或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经核实后,可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划支。 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经调查认定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或者认定施工企业确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作出处理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划支。(完)(吴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