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审结“明思克”航母抵押借贷合同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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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00:12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 ||||||||
2004年9月14日,原告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诉被告深圳市明思克航母世界实业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借贷合同纠纷案在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审结。该案标的额1.6亿元人民币,涉及多种担保法律关系,且该案的处理直接关系到深圳著名旅游景点“明思克航母世界”的命运,因此备受关注。 明思克航母是深圳市明思克航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思克公司)所有的一艘旅游客
2004年8月12日,根据中信银行的申请,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对明思克公司所属的“明思克”轮及船上设施设备予以扣押,责令明思克公司将经营明思克航母世界主题公园的全部门票收入存入指定的专用账户,并对该账户予以冻结。2004年8月24日,广州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双方都承认借款合同和有明思克公司签字盖章的借款凭证的真实性。争议的焦点是借款合同签定后,中信银行是否向明克思公司拨付贷款,而明思克公司是否已偿还了部分贷款.明思克公司认为,按借款合同约定,明思克公司提取贷款和中信银行划款都应有记录,但是银行没有出示相关证据,仅凭借款凭证不足以证明中信银行向其拨付了贷款。既然明思克公司从未收到中信银行发放的贷款,双方基于借款合同签定的权利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也无效。明思克公司表示,此前偿还的4000万人民币是还中信旅游公司的,不是偿还中信银行的。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借款凭证虽不能直接证明中信银行向明思克公司拨付贷款,但是却可以证明明思克公司欠银行2亿元货款的事实。明思克公司虽然否定还款事实,但是中信银行作为债权人不仅承认明思克公司已偿还借款,而且在诉讼请求中主动扣除了该部分款项。明思克公司为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与中信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判令明思克公司立即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156,985,000元及利息;确认中信银行对明思克公司经营的“明思克航母世界”散客门票(门票收益)及相应销售经营权及团体门票收益拥有质权,并在其不能还款时以该收益优先受偿;确认中信银行对明思克号旅游客船拥有抵押权,并在明思克公司不能还款时以该船舶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船舶的价款优先受偿。明思克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胡后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