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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香精一瓶被“以一罚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01:42 东南早报

  工商、律师称:超市的“处罚规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早报讯(记者陈祥木)前日晚上9时许,在市区浮桥打工的张某与黄某到市区浮桥某超市购物时,在未买单的情况下,将一瓶价值6.5元的香精放入口袋里。结果,超市以偷东西必须“以一罚百”为由予以处罚。张某及黄某在共同拿出身上仅有的400元后才得以脱身。

  就此事件,泉州市工商局法制科有关负责人及蔡书榕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超市此举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一瓶香精400元

  当晚张某与黄某加班后,一起到浮桥某超市购物。在该超市三楼,黄某看中一瓶香精,并让张某代拿。据称,出于习惯,同时考虑到等黄某挑齐东西后一起买单,张某将东西顺手放入上衣口袋,继续逛超市。

  这时,一超市女职员走到张某身边,以有事为由,把她及黄某带到二楼保安室。屋内两名男保安称“你们偷了超市的东西,按超市规定要‘以一罚百’”。随后,让两人掏出香精及身上所有的东西。

  两人见此情景,边说明上述缘由,边央求保安“放过我们吧,我们真的不是偷东西”。但任由二位少女如何央求,两名保安坚持要“以一罚百”。最后,两人将身上的400元现金交给保安,才得以离开超市。

  超市:并没有对其“处罚”

  昨日中午,记者就此事采访了该超市营运经理宋强。宋强介绍,经向值班人员了解,当晚确实有两位少女在超市“偷东西”。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后,在批评了两位女孩并让其主动交出香精后,在没有对其“处罚”的情况下就让她们离开超市。

  由于双方说法大径相庭,记者随即电话联系张、黄二人。昨日下午3时许,记者与两位女孩一起来到这家超市。超市方面坚持称,并没有罚两人款。最后,宋强向记者表示,等详细调查清楚后再给记者及两位女孩一个答复。

  有关部门:此举有欠妥当

  昨日下午,记者就此事分别采访了泉州市工商局法制科、市区浮桥派出所有关负责人及本报法律顾问蔡书榕律师。

  泉州市工商局法制科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该超市的“偷一罚百”规定及行为已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蔡书榕律师介绍,上述事件,超市的行为已明显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论张某、黄某是有意偷盗或真的是忘了买单,超市均没有权利对其实行经济处罚或其他行政、治安处罚。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偷盗超市的财物,情节严重的应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而如果像张某、黄某这种只“偷”一瓶价值仅6.5元的东西,一般情况下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由超市在对张某、黄某批评教育后,让其交出“偷”得的东西或补买单;二是由工商或公安机关依法调解或查处。

  采访中,市区浮桥派出所有关负责人介绍,超市此举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派出所将对此事进行调查。如果超市确有罚款400元,派出所将视情节依法处理。情节轻的,将责令超市如数退还张、黄二人400元;如果超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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