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讨光”再审败诉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04:20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肖玉实习生蒋文婕)开发商的高楼立起来后,马达福称“家中暗无天日”。后经调解,开发商补偿1200元电费,但马达福认为这点钱并不能赔偿其“采光权”。 屡诉屡败的马达福,昨日接到市一中院的再审宣判结果:领取电费补偿表示马达福已处分自己权利,因此被告不再作赔偿。
曾获1200元电费补偿1997年,开发商重庆天鑫物业公司与重庆轴承工业公司,修建了一栋商住楼,与马达福的住房相距只有30厘米。马家居底楼,“几乎一年四季见不到阳光”。 1999年11月,在有关部门协调下,天鑫物业公司向相关12家住户各支付了1000元电费补偿。因为马家住在最底楼,对方多补偿了其200元。但马达福认为,电费补偿并不代表赔偿了其采光权,为此近4年多来诉讼讨要“采光权”,但一审二审皆败诉。(本报曾作详细报道) 再审:被告不再赔偿 昨天,法院再审认为,补偿名单能证明天鑫公司做过电费补偿,“由于法律没明确规定相邻权补偿应采取什么方式,因此天鑫公司以补偿电费的方式解决侵权纠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最后,法院确认开发商建造的商住楼的确侵犯了马的采光权,但马已领取1200元一次性电费补偿,就表示已处分了自己的权利,因此被告方不应再就此问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系终审判决,但倔强的马仍表示不服,称要继续维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