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罪”不适用于一般公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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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06:34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马赛克 “见死不救”现象愈来愈突出,关于治理“见死不救”行为的呼声也愈来愈强烈。深圳市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还有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建议把“见死不救”从道德层面提升到法律层面,呼吁增设“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见12月15日《人民日报》)
的确,“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这种现象,已使许多无助而饱含期待救援的生命在绝望中消逝。社会不断强调这个古老而新鲜的话题,便是希望人们在他人处于危难之际及时地施以援手。但是,如果专门为医疗机构等具有救助责任的行业部门增设“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情节认定较为容易,操作性也比较强,但从法律的“普适性”而言,就存在诸多难以化解的问题。 “见危而救”和“见死而救”对普通群众来说,只能属于道德义务,而非法定责任。那么,倘若设立“见死不救罪”,并无法定责任的群众如有“见死不救”情节,就应受到法律的惩处。这显然有悖于法制精神。 因而笔者以为,杜绝“见死不救”现象,不宜专门立法。对于本身就担负着救助责任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公安部门及其人员、消防抢险部门及其人员、车辆驾驶人员、以至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如果出现“见危不救”或“见死不救”行为,就应加大处罚力度,可在其部门行业现有的管理处罚条款中,增设“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的罚则。 对于并不具备法定救助责任的普通群众,就应采取与处罚相反的方式——激励其“见危而救”和“见死而救”。关于“见义勇为”,各地已陆续出台了奖励办法,但至今“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仍然存在,可以说,民间的“见死不救”和“见危不救”现象突出,跟政府激励机制的欠缺有关。因此,要说立法,我以为首先还得对“见义勇为”奖励问题立法,用法律来保障公民的“见危而救”和“见死而救”义举。 总之,只有充分保障了普通群众“见义勇为”后所应享的优厚待遇,只有“见义勇为”形成了气候,“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的反常现象才能得到有效杜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