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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长违法审讯致人残人大依法监督讨公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07:57 法制日报

  不久前,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派出所长绑人致残案作出宣判:判处被告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2001年3月21日对原告姚本杰采取强制措施违法并赔偿原告姚115751.48元。

  当原告姚本杰颤抖的手捧着这份判决书时,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为了这一天,姚本杰三年来忍受着因被绑致残的疼痛煎熬,倾家荡产,一次次的泣血上访,最后,终于在县人
大的监督支持下,用法律讨回了公道。而此时,那三年来的痛苦、凄凉又一幕幕像放电影一样呈现在他的眼前……

  2001年3月21日,一个黑色的日子。家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碧朗乡比足村,老实巴交、憨厚有余的姚本杰万万没想到,这一天,他只是去了一趟派出所,就落下了终身残疾的结局。

  原来,前几天,姚与本组同姓村民姚某发生纠纷,本来无理的姚某,却恶人先告状,到该乡派出所反映姚本杰如何如何,结果第二天,一纸传讯下来,姚本杰不得不匆匆步行十余里山路来到了该乡派出所接受调查。

  一到派出所,还没来得及歇脚,姚就被所长带进了讯问室。“姚本杰,你可知道,今天为什么叫你来派出所?!”大半辈子从没有出过远门的姚本杰不禁有些瑟瑟发抖,他吞吞吐吐地应着:“我—我—不—不—不知道。”“你是真不知道,还是假不知道!”所长的声音提高了八度,并显出一副急不可奈的样子……

  见他还是紧口不说,所长旋即拿来棕绳对姚本杰来了个严严实实的双手反绑,并使劲按住他跪下。顿时,姚本杰撕心裂肺地大叫一声:“死了!我的妈哟……”惨叫声从讯问室里传出了窗外……

  见事不妙的派出所长不得不将姚本杰带到了附近的乡医院。经检查,医生认真地对所长说:“所长,开不得玩笑哩,他的手断了。”

  就这样,姚本杰辗转了两个乡镇医院,忍着巨痛和一天的饥饿,当天晚上11点多才来到了县人民医院。医生诊断为:“右肱骨中下方斜形骨折。”3月23日,新晃县人民医院为姚本杰进行了右肱骨折开放复位梅花针内固定手术。术后19天,所长为姚本杰办理了出院手续,并将他送回家乡村级医疗室治疗。

  接下来两年多的时间里,因取出梅花针及患处不断发炎,姚本杰先后在乡、县、市三级人民医院又做了三次手术,但骨折处仍难以愈合,并继续恶化。后来,经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作出鉴定书,认定:1、姚本杰的损失特征,系钝器暴力所致,案情中所述反手捆绑可以造成;2、被鉴定的右肱骨骨折,虽经手术内固定,但其内固定松动变形,致使骨折不愈合,成角畸形和假关节形成,致使功能丧失;3、姚本杰右肱骨骨折不愈合,假关节形成,导致整个右上肢呈废用萎缩状态,肩关节、肘关节与腕关节呈僵硬状,各手指呈抓握状,目前可视为右上肢功能完全丧失;姚本杰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达五级伤残。

  一纸鉴定书,对姚本杰的右手宣判了“死刑”。扭曲变形的手整日不停地颤抖,连饭碗也不能端。作为家中的“顶梁柱”,正值中年的姚本杰就这样“倒”下了,这一切,令年迈的老父老母和4岁的女儿从此失去了依靠。

  2001年5月,在怀化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姚本杰,因欠费近万元,被该院停药。公安局也不再为其支付医疗费。带着病痛的煎熬,带着心中的无限酸楚,万般无奈的姚本杰最终走上了三年泣血的上访之路。

  记不清多少次,从偏远的小山村出发,一路颠簸来到县城,来到了怀化市。找到县公安局,公安局说,找当事人吧。等找了当事人,当事人又说,他是为了工作,要赔偿也是公安局,你们找公安局吧。如此推来推去,毫无结果。

  无奈,姚本杰在其家人的帮助下又找到了县政法委、县政府,又找到了法院,检察院,得到的答复都是先找公安局处理。

  2001年9月26日,姚本杰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上访到了新晃县人大常委会机关。负责接待的同志当即向领导作了汇报,并责成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县公安局了解此事,要求县公安局下去调查并汇报调查结果。

  随即,县公安局分管这方面工作的副局长组织有关人员下到案发所在乡进行了调查,结论却是:姚欲抢所长的枪,不小心撞到墙上弄伤了手的(当时,办案只有双方当事人,没有第三者在场)。

  9月29日,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对这一调查结果进行了分析讨论。认为:老实巴交的姚本杰怎么可能去抢枪而撞伤?!不管怎么样,好端端的一个人,从所里出来就成了残疾,不管你公安局有什么理由,致残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最后,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个案监督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作出三条决定:一、责成公安局再度进行调查,并书面报告结果;二、人大常委会责成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个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三、如果事实成立,建议追究违法责任,并依法作出赔偿,如果构成犯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次调查结果出来后,当事人及公安局承认对姚的伤害事实。

  2001年9月,2002年2月,2003年5月,县人大常委会责成县人大信访办三次分别以督办信函的形式要求公安局依法严肃处理。

  2002年1月8日,县公安局将原告姚送怀化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并预交医疗费11100元,至2003年5月30日,姚在该院的医疗费共20083.58元,已欠费8983.58元,欠费后,该院停止了对姚的治疗。

  2003年6月5日,新晃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又一次将此事提上议事日程。会上,主任们表示了强烈的愤慨:这件事,人大一定要监督到底!接着,县人大常委会积极支持姚本杰通过法律的途径起诉县公安局,要求确认强制措施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

  2004年6月18日,此案在新晃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过原告诉称及被告辩称以及庭审质证过程,法院认为,人民警察传唤当事人,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严禁对当事人刑讯逼供,除违法人员拒绝、阻碍执行公务,可能脱逃、行凶或有其他危险行为外,严禁滥用警械、警具,本案原告虽与他人发生斗殴,但接到被告的传唤后,就同家人一起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讯问,不属警械具的使用对象,但被告的工作人员仍用棕绳将原告反绑,并致使其右手骨折,被告对原告采取强制措施是违法的。被告的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身体伤害,原告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原告所请求的精神赔偿,不属国家赔偿范围,该院不予支持。关于后期治疗费,被告也应承担,但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数额,该院在本案中不予判决,原告可在实际治疗后另提主张。据此,新晃县人民法院作出了文中开头所述的判决。

  判决后,双方均未向市县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就在判决生效后不久,将姚本杰致残的派出所长被撤职,并受到严重警告处分。

  至此,法律终于为姚本杰讨回了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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