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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判决一起公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07:57 法制日报

  佳木斯判决一起公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两名被告人获刑六年赔偿损失1.3万元

  本报讯(记者郭毅李丹)12月13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内座无虚席,旁听席上不时发出小声议论:“明明是审判刑事案件,检察官怎么不断地对犯罪嫌疑人的民事责任进行举证呢?”原来,法院正在审理一起由检察机关为公益事业提起的黑龙江省首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法院当庭宣判: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并且共同赔偿由其
盗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近1.3万元人民币。

  2003年11月末至12月初,被告人安某伙同孟某预谋后,多次窜至佳木斯市郊区西格木乡草帽顶地段,将佳木斯电业局送电工区内正在运行的220千伏群木甲、乙线的5号、6号、7号铁塔塔材共计盗走117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1.3万元人民币。

  据了解,以往此类案件的当事人仅被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因种种原因未被依法追究。鉴于这种情况,佳木斯市郊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该案时,认为在此案中国家利益受损较为严重,同时两被告人又具有一定的偿还能力,遂责成公诉部门与民事行政部门共同办理此案,由刑事公诉人制作了刑事起诉书,由刑事附带民事公诉人制作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最终法院当庭判决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并且共同赔偿由其盗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近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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