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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之争陷入法律空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08:10 哈尔滨日报

  为了报答哥哥的抚养之恩,妹妹借腹为哥嫂生子。望着渐渐长大的孩子,后悔了的妹妹想讨回抚养权,但遭到哥嫂的拒绝。妹妹欲诉诸法律解决,又陷入法律的“盲区”。

  这是最近发生在黑龙江省大庆市的一桩离奇民间纠纷。对此,法律工作者、社会学者、普通市民各执其词。

  借腹生子:只为报答养育之情

  今年35岁的张女士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农村,幼时父母亲双双去世,由哥哥把她抚养成人。直到她出嫁后,哥哥才结婚成家。张女士结婚生子后于1996年离婚,孩子留给丈夫,自己孤身回到哥嫂家。这时,张女士才知道哥嫂结婚多年,一直没有生育孩子。经医院检查,确认嫂子患子宫疾病,无法生育。

  嫂子情急之下想出了一个办法:进行体外受精,借用张女士的子宫为他们生一个孩子,哥哥无奈之下同意了这个方案。为了报答哥哥对自己的养育之恩,张女士犹豫之后也点了头。

  2000年年初,张女士与哥嫂一道来到哈尔滨一家医院。医生为她的哥嫂做了试管婴儿手术,然后将试管婴儿移植到张女士的体内。年末,张女士顺利生下一个健康的男孩。此后,她的哥嫂带着孩子从齐齐哈尔搬迁到了大庆市。一家人约定,谁也不能向孩子透露这个秘密。

  转眼几年过去了,张女士愈加思念从自己身上生下来的孩子。受不了内心的煎熬,张女士来到了大庆的哥哥家,只希望能每天见到孩子。每当听到孩子叫自己“姑姑”时,张女士的心里就很不是滋味。嫂子渐渐看出了端倪,对她的态度开始变得冷淡。

  一次闲聊中,张女士透露出想把孩子带回到齐齐哈尔市住一段时间的想法,遭到了哥嫂的强烈反对,哥哥第一次对张女士发了火。一家人闹得不欢而散。

  “我能不能通过法律渠道要回这个孩子?”张女士暗自来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咨询。

  律师解释:代孕母亲的法律地位尴尬

  大庆市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兴有说,在这个新闻事件当中,焦点是张女士作为一个“代孕母亲”的法律地位问题。

  戴兴有说,试管婴儿技术于1978问世,我国在1988年诞生了首例试管婴儿。最初的试管婴儿技术主要是针对一些疑难的不孕患者而研究的,所以人们都在为自然科学的发展感到高兴。等到经常听说有人试图利用这项科技成果借腹怀胎的时候,我们开始有了法律、伦理以至于道德上的忧虑不安。

  戴兴有说,从遗传学角度来讲,孩子的归属应该属于精子、卵子提供者,法学原理也是应该尊重这个科学结论的。在民事法律上,世界各国因为传统伦理的差异,适用法律的结果也不相同。在美国,一个“代孕母亲”分娩后不忍心与自己十月怀胎后的产儿分离,于是提供精子和卵子的夫妇将其诉诸法律。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受精胚胎只有长到6至8周后才有生命,受精卵是在代孕母亲的体内由一个非生命体转换为生命体的,于是法院裁定婴儿的合法母亲是这位“代孕母亲”。

  我国民法当中对此类问题尚无明确规定,但卫生部已于2001年8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需要说明的是,本起“兄借妹腹生子”事件手术时间是2000年,按照法律溯及力的规定,不受上述规章的约束。

  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公民对自己的身体虽可自主支配,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并不是无限制的,仍要受到一定的约束,比如公民的身体权不得抛弃或让渡。这样的立法,是基于以一种强制性手段来保证公民权利的逻辑。

  戴兴有认为,对于有偿代孕现象应该予以禁止,而对于无偿代孕的行为可以区别不同的情况来认定。按照“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强制地对自治的、善意的民事行为进行约束是不恰当的。但是在现阶段,“代孕母亲”的法律地位很尴尬,探视、抚养、继承等民事权利都是无法得到保障的。换言之,还不能确认她们拥有哪些权利。

  (据新华社黑龙江12月1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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