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违法填海行政诉讼案在京终审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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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08:13 法制日报 | ||||||||
全国首例违法填海行政诉讼案在京终审国家海洋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本报北京12月15日讯(律文友记者王锋)今天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山东省荣成市荣成海达造船有限公司不服被上诉人国家海洋局行政处罚决定上诉案,并当庭宣判:国家海洋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这起案件是我国首例海域管理行政处罚案。2000年11月18日,山东省荣成市荣成海达造船有限公司向山东省荣成市海洋局与荣成市水产局申请使用海域,为建造2条承重3000吨级的坞台滑道而申请填海6000平方米。2000年12月15日,荣成市海洋局与水产局经初审同意,于2001年2月6日报荣成市人民政府,并请转报威海市人民政府审批。2001年3月5日,荣成海达公司又向荣成市海洋局与水产局申请将填海面积扩大到18700平方米,2001年3月14日,荣成市计委批复海达公司同意填海面积18700平方米。 而该填海申请未依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于1993年5月31日颁布的《海域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取得具有审批权的威海市人民政府批准。2001年3月,海达公司自行填海。2001年12月24日,山东省海洋局与渔业厅为贯彻实施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02年1月1日实施的海域法,在《大众日报》上向全省发布公告,要求“凡2002年1月1日前使用本省毗邻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务必于2002年3月31日前到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手续,确认海域使用权。”海达公司没有办理。2003年6月4日,山东省海监总队发现海达公司非法用海行为后,将该案移送国家海洋局。 2003年8月18日,国家海洋局经实地测量,认定海达公司非法用海57.02亩,据此,于同年11月28日依据海域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及《海域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第12号处罚决定,责令海达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根据占用海域的时间、面积等对其处以人民币51.318万元罚款。海达公司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依法审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判决维持国家海洋局对海达公司作出的第12号处罚决定。海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庭审合议后,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认为国家海洋局作出的第12号处罚决定合法,一审法院判决维持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在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本案的法官了解到,由于海域自然属性的改变很难予以恢复,所以国家对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依法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实施填海等占用海域的行为,均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