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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不完善 法院判决律师事务所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08:13 法制日报

  北京二中院对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本报讯(高志海刘琨记者孟绍群)由于律师事务所原因,致使父亲生前所立遗嘱未能兑现,因此遭受损失的王先生将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12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律师事务所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律师事务所赔偿王先生11万余元经济损失的判决。

  2001年,王先生的父亲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代为见证将遗产部分给王先生继承。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内容为:王先生父亲在遗嘱上亲自签字,该签字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见证书。2002年12月9日,王先生父亲去世。2003年1月,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父亲遗嘱继承遗产。同年6月30日法院认定,王先生父亲所立遗嘱的形式与继承法规定的自书、代书遗嘱必备条件不符,不符合遗嘱继承法定形式要件,判决王先生父亲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今年3月,王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因律师事务所的过错,使自己不能按遗嘱继承应得份额,只能按法定继承折给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故要求律师事务所赔偿因遗嘱无效给自己造成的包括房屋折价、遗嘱见证代理费、继承案件审理代理、诉讼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律师事务所辩称,他们已经履行了签字见证义务,不见证代书遗嘱,无过错。至于见证遗嘱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没有提示的义务。王先生父亲的遗嘱无效,是因代书人未签字的原因造成的,而律师事务所并不是遗嘱代书人,故不应该承担代书人的法律责任。不同意王先生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律师事务所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父亲想通过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见证服务使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律师事务所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为王先生父亲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以实现签约目的。律师事务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王先生父亲所约定的“代为见证”是对签字者身份和签字行为真实性的见证,亦无证据证明已明确告知王先生父亲所提供的见证系签字见证,而非遗嘱见证,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判决律师事务所对王先生承担赔偿责任的处理并无不当。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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