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规定矿难死亡矿工赔偿标准不得低于2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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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08:19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北京12月16日消息山西省府近日出台规定:今后山西各类煤矿若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导致发生死亡事故者,除依照有关法律严格追究矿主的责任外,矿主对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 据中新社报道,山西省府同时还硬性规定,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的乡镇煤矿,将被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由政府收回采矿权重新公开拍卖。
由政府正式出台文件,将死亡矿工的赔偿金提高到二十万元,无论赔偿数额上还是强制力度,均开中国地方政府先河。 据悉,此前,山西一些地方在处理矿难事故的赔偿金一般在三至五万间,最高八万元。死亡矿工的赔偿金与煤矿矿主的高额收益相比不成比例。 此间有关人士指出:山西屡屡发生的煤矿事故,其中一个共同特点是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有人认为也与事故赔偿过低有关。提高从业风险,根本目标就是要引导业主加大安全投入,提高整个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维护矿工的合法权益。 针对近期安全生产状况,山西省府召开全省安全生产会议,部署岁末年初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地方政府认真落实国家的各项安全生产规则,汲取阳泉“一二·九”矿难事故教训,遏止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山西省政府副省长靳善忠在此间强调:当前,山西矿山企业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扎实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全面开展矿山安全排查,坚决制止超能力生产,打击非法生产行为,依法严格实施安全许可。 据介绍,今年一至十一月份,全省共发生各类生产伤亡事故一万七千五百多起,死亡四千零八十五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减少两千七百五十六起,死亡人数增加一百二十一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位负责人最近在一次会议上透露:中国目前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为农民工,煤矿每年死亡人数接近六千人。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死亡赔偿金一般在一万元至五万元之间。来源:中新社责编:张春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