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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店不能随意开进居民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08:37 南京报业网-南京晨报

  昨天上午8:30开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全天进行分组审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草案或者草案修改稿一一过堂,常委会委员们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 存放气瓶数量要有具体规定

  “燃气经营既然要打破政府垄断,就不要再人为地抬高门槛!”“火锅店瓶装燃气容
量大,安全隐患很大,条例应该对此限制!”昨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

  赵龙委员说,长期以来燃气管理都是政府包办,现在用改革的思想,允许民营、外资进入这个行业经营是很有必要的。新拟订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规定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并在第十三条对可以申请燃气经营权的企业作了详细规定,赵龙觉得非常好,但认为其中第四款“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应该取消,赵龙说,一些民营、外资企业以前也许没有经营过燃气,这样规定可能造成抬高企业进入门槛。

  条例草案中“不得在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内存放装有燃气的气瓶”的规定也引起了委员们的热烈讨论。唐进委员说,存放气瓶数量要有个具体规定,防止有的经营者挂靠在经营单位,经营面积不大,执法人员一去查处,经营者就解释是自己存放的。条例还应明确区分居民家庭存放气瓶的容量和面积,不允许超过一定的量。高瑛委员认为,现在一些火锅店,瓶装燃气容量很大,基本上都放在建筑群里,这样安全隐患很大,条例应该对大容量气体存放作限制,比如尽量限制火锅店开在居民聚集区。赵龙委员也表示,一定要明确瓶装燃气的存放地点,以后燃气供应站应该纳入市政规划。据了解,在燃气管理方面,全国人大、国务院尚未进行专门立法,我省制定出台该条例是走在全国前列的。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企业污染政府买单行不通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今年10月提交一审时,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的。但在提交此次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的二审稿中,该条被去掉。昨天,大会对该条例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委员在激烈的讨论后形成共识:企业污染,政府不该买单!

  原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目标或者达不到规定水质控制目标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邻近地区经济补偿。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解释,在此次提交二审的草案修改稿中之所以去掉第二十一条,有这样几个原因。在一审时,一些委员认为“企业污染、政府买单”不符合市场运作规律,企业一方面获得利润,另一方面却让政府来承担其违规排污的后果,反而会培养企业不注重环境保护的心态。同时,这样的污染产生的纠纷应该按照我国的《民法》进行调节,被污染地区的受害人可以追究污染地企业的民事责任,只要找到一家排污企业作为被告就可以了,其他的一大堆污染企业统统负连带责任,毕竟企业才是罪魁祸首。一些委员也觉得如果让一个地区的政府来承担污染责任,在操作上很困难,以长江为例,总是上游污染下游,山东污染我们江苏,江苏又污染浙江,这样算来,政府太容易成为民事被告了。最终大家达成共识,去掉原二十一条。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 出了事故再摘“顶戴”没用

  晨报讯(记者刘颖)“不是说出了安全生产事故再管,下多少人的‘乌纱’,企业建立的过程中就应该有硬性规定做好防范措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昨天分组审议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许多常委会委员提出安全生产功夫应在“事前”。

  常委会委员杨布尔说,生产经营单位建成后受该条例的约束,但很多企业是在建时就违反了条例中的规定,前两年徐州煤矿一次死了99人,刚刚的河南矿难死了100多人,现在看来都是违章指挥造成的,如果一开始就有法规对这些指挥者进行约束,可能大型的灾难性事故就可以避免了。委员们建议,除了对违章人员追究责任,对主管安全生产的部门也要追究责任,这些内容应该在条例中有所体现。

  常委会委员葛绍林对违章操作、指挥怎样处理做了解释。国家的安全生产大法对劳动者在劳动中享受的权利和义务都有详细规定,比如遇到违规操作劳动者有权停止继续劳动等。江苏此次制订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是一个实施性的法规,是对大法的补充,一般情况下大法有的内容小法就不再规范了。但委员们提的意见法制委将慎重考虑。

  委员陈怡群还提出疑问,现在事故发生后,矿主直接找到受害者,赔点钱私了就算了,一些受害者也不愿意按照法规走司法途径,认为这样有时反而拿不到多少钱,这样使违规企业不能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一有利益驱使,还会再犯。 场外热议 市民担心“加薪权利”成空文 “职工有权要加薪是件好事,但这个权利真的能变成现实吗?”《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草案)》首次提出职工应涨工资的四种情况。昨天上午9点,读者纷纷打进晨报热线,很多人都担心“加薪权利”会变成一纸空文。 单位不和我们签合同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草案)》实施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单就这一项许多职工就不能实现加薪梦。一位市民说,他们单位是私人企业,规模也不大,根本没有和他们签订集体合同,更别提可以集体协商工资了。这位市民说,他们老板看了晨报的报道后对他们说,虽然集体合同要全面推行,他们这样的企业也不例外,但政府的思想是先在国有集体企业推行,轮到他们这样的企业时可能政策又变了。 企业不肯透露利润

  某电子集团的卜先生认为,加薪确实是一个利好消息,但是他并不看好,具体执行中可能有困难,因为职工不可能知道企业的利润,也不敢向企业提要求。另外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该厂职工也表示,一定要有个强有力的执法保障,他在厂里面已经工作20年了,10年来工资都是保持在800元。一位顾先生也认为,企业是不会透露自己赢利情况的,企业领导认为这也属于商业机密,因为这样企业利润可能会受损失,他所在企业10多年没加过工资。 谁投诉就要开除谁

  江宁一位保洁员说,她在物业管理公司上班7年了,虽然效益很好,但是他们工资总是350元,而且每个月还要扣掉10多块钱,全年只有春节才有一天假,根本没有周末,企业也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她向劳动部门反映,结果单位知道后又开会,表示谁再投诉就要开除谁。南京某公园的一位职工反映,她们当时是按照企业性质招工进去的,工资只有620元,2003年该补的工资也没有落实,向领导反映根本不理会。 实际收入不到工资一半

  六合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一位保安致电表示,他隶属于南京某保安服务公司,每个月账面有800元工资,但是拿到手只有450元,其他钱被保安公司纳入管理费,每天都至少加班4小时,有的是24小时工作,但是根本没有加班费用,就是这样,公司通知他元旦要下岗。南京某电子广场的一位职工说,她已经有20多年的工龄了,也是正式的固定工,现在是有班才上,一年满打满算只上6个月班,上班时每月有200多块,没有班上时一分钱没有,根本无法生活。

  作者:张伟 刘颖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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