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马咬人案已过诉讼时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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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09:00 北京日报 | ||||||||
法院考虑死者家属生活困难免除其9千余元诉讼费 本报讯(通讯员孙丹玲)昨天,西城法院就31年前发生的北京动物园河马咬死人引发的索赔案一审宣判,驳回原告张钰珍高达44万元的诉讼请求。考虑死者家属生活困难,法院免除其9千余元诉讼费。
法院查明,31年前即1973年5月4日,刘淑兰被派到北京动物园河马馆实习。同年6月5日下午约4时许,刘淑兰为轰赶麻雀进入河马兽舍被母河马咬伤昏迷,后不治身亡。事故发生后,北京动物园负担了刘淑兰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并先后给刘淑兰的家人安排了工作,分配了一套住房,还在1999年、2002年、2003年分三次给付其困难补助共计6800元。 法院认为,动物园的补偿数额基本符合当年的工伤死亡补偿标准,并妥善安置了其家属的工作和住房问题。现原告张钰珍要求依照现行法律对刘淑兰之死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考虑到张钰珍目前生活困难,法院对其应交纳的受理费予以免除。 宣判后,代表其母张钰珍出庭的刘淑兰姐姐刘淑芬,当即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服,准备上诉。她说,现在已经掌握了一份有关当年动物园做的“有政策就解决”承诺的证据,二审时将作为新证据提交,相信会对二审结果有决定性的影响。网络编辑:刘春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