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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报道:当传统价值观与经济利益发生碰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09:1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厦门一家公司的工程师近日将其所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其设计专利应得报酬。福建省这一首例职务发明设计人要求单位根据推广专利所得支付报酬的案件,引发了企业与员工关系的再思考———

  发明受益方没有支付报酬

  谢文南是明达玻璃(厦门)有限公司的机械工程师。近日,他将他所在的公司告上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他职务发明设计专利报酬计60万元。据了解,这是福建省首起职务发明设计人要求单位根据推广专利取得的经济效益支付报酬的案件。

  谢文南诉疲?996年10月,即将投产的明达公司浮法玻璃第二生产线需要增加大量玻璃集装架,而当时市场上的套装式玻璃集装架不合适,需要进行改进。明达公司便将改进任务交给了他。谢文南进行了近一个月的思考和研究,最终设计出“全折叠堆套式玻璃集装架”。公司立即采用他的设计图纸批量制作,同时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了专利证书,证书上载明设计人是谢文南。

  据了解,新型玻璃集装架在投入生产使用中,为公司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但公司除了在1997年奖励给谢文南1万元外,一直未按《专利法》的规定支付他作为职务发明设计人应得的报酬。为此,谢文南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其专利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60万元。

  他这样要钱会被看作“觉悟低”

  采访时,谢文南认为,自己千辛万苦把发明搞成了,图纸留给了企业,专利留给了企业,由此产生的效益也留给了企业。对这些,他都是心甘情愿的。他搞发明创造的本意,并不是为了索取,而是为了奉献。但是《专利法》已经明确规定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应对发明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因此自己应当获得报酬。

  对于职务发明的奖励,采访时,一些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认为,这是职工的职务行为。他在工作时间内、利用了公共资源,因此,单位该给什么样的奖励由单位说了算。而且,单位还得搞“平衡”,奖励得太多,也会引起其他员工的不满。一些人认为,从另一方面讲,作为企业的员工,就要对企业忠诚,敬业爱岗是员工应尽的义务。

  据了解,对员工的职务发明,我国多数企业的传统做法是,员工发明的专利归企业所有。企业为鼓励发明行为,一般会给发明者发放少额奖金,或者给予名誉奖励。对此,企业员工也已经习惯。采访时,多数员工同样认为企业员工为企业作贡献天经地义,而“赤裸裸”地向企业要钱,会被看作“觉悟低”。

  据称,产权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过去,由于对公有制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了政策实施上的许多失误。由于谢文南是企业的员工,他享有工资、社会保障和其他福利,那么他的创造发明也就顺理成章地变成了企业的财富。个人产权与公司产权之间的边界不清、轻视个人产权是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

  谢文南起诉公司一事,表明了新旧两种体制、两种观念的碰撞。有关专家认为,这个问题已经触及了现行体制中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深层次障碍,不仅仅是分配体制问题,而且触及我国传统文化,涉及了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

  他有没有主张利益的权利?

  谢文南所遇到的问题并不是个别现象。

  《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指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包括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据了解,在职务发明上,我国采取顾主优先的原则。《专利法》规定,申请职务发明专利的权利归雇主,这造成了雇主直接控制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

  近年来,职务发明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在我国的专利申请和授权中,职务专利创新水平高于非职务发明,但职务专利的数量少。1985至2002年,国内专利申请和授权中,职务专利申请中发明专利占22%,非职务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专利仅占14%,但职务专利申请只是专利申请总量的三分之一,其余都是个人的非职务发明。而同期,国外申请专利中,职务发明专利占95%。

  尽管如此,但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报酬,依然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专利法》第75条明确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上官翰清律师告诉记者,这一规定显然是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应当十分明确的是,这一规定就是针对职务发明创造而设定的。职务发明创造的特点就是发明创造人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取得智力成果,其权利属于单位。但发明创造人可以根据上述规定,依法主张应得的报酬,这是法律赋予发明创造人的权利。

  尽管《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人享有专利收入的分配权利,国家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也提出,要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但因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在实施中,企事业单位往往强调职务发明归单位所有,缺乏对职务发明人应有的激励机制。特别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存在平均主义,大部分职务发明人难以获得应有的报酬。

  专家观点:该以什么方式肯定个人贡献?

  目前,人们对“科教兴国”的重要性已经有了充分的认识,但在微观层面上,还存在着诸多不和谐的观念、政策及传统做法。专家认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一些政策、法规,它们所起的作用不是鼓励创新者获取其创新收益,保障创新者的创新权益,反而是阻碍创新者获取创新收益。创新活动与创新收益之间被生硬割断,这种状况大大抑制了创新冲动。

  针对主张权利会被认为“觉悟低”这一现象,福州大学一位教师认为,在当今社会,人们追求物质利益、追求精神激励的回报,是一种正当合理的要求,它符合市场经济的法则,合乎人的心理实际,这一要求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他继而谈到,如果因为发明创造人向单位主张这一权利就说他缺乏职业道德,是站不住脚的。一名职工遵纪守法、认真完成本职工作,他就遵守了职业道德;发明人或设计人用自己的劳动、用自己的智力为单位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他的职业道德是值得肯定的。他依法向单位主张应得的报酬,这是法定的权利。单位如果以发明创造人利用了其物质条件为由拒绝支付报酬,其行为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纠正。

  有关专家认为,职务发明的奖励问题其实是一个如何看待个人贡献的问题。

  一位专门从事人力资源研究的专家指出,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和技术市场不成熟,个人专利的后续研发和市场开拓比较困难,产业化程度低。因此,职务发明权属采取雇主优先的原则是有其道理的。但同时,要重视职务发明人的作用,加大对发明人的激励力度。对职务发明人的激励并不是简单的收入分配问题,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应提高到增强国家创新能力的高度。

  人力资源专家指出,敬业与忠诚其实是对企业与员工双方而言的。尽管个人利益要服从企业集体的利益,但员工的权利和合理要求也应该被保护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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