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纪委出台八条纪律约束干部出门公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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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09:2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都市快报:昨天,省纪委、省监察厅制定八条纪律,对省级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做出要求,自觉接受下级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省纪委有关人士指出,这些纪律旨在自我约束,是进行机关效能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利于树立纪检监察部门“执纪为民、公正廉明”的良好形象。
由于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较为特殊,工作人员独立性很强,有些不法分子假借纪检监察人员身份,到处招摇撞骗,造成了极坏影响。此次出台的八条纪律对外出执行公务人员做出了严格要求,一旦违反,将进行严厉的责任追究。 这八条纪律是:未经批准,不得一人外出执行公务,不得携带与公务无关人员,不得变更出差地点,不得在宿地外过夜;尊重地方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居高临下、盛气凌人;严格按照党的政策规定、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程序及权限办事,不得违背组织原则擅自发表个人意见;自觉服从当地接待部门的住宿和就餐安排,不得要求超标准接待;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形式的个人消费;不得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活动;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向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人员打招呼,为本人或亲友谋取利益;不得私自索要、借用车辆、手机等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物品。 据了解,此前省纪委、省监察厅曾对内部工作提出了“十不准”的要求,专门针对外出执行公务制定纪律,这还是第一次。 (通讯员周潇记者魏孔明都市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