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要查外方资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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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09:55 大众网-生活日报 | ||||||||
生活日报12月15日讯(记者 蒋波)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我省将对中外合作举办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办学机构和项目进行规范,今后设立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外方合作者须提供资信证明。 申请设立和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由教育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省政府审批;申请举办实施专科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于每年3月或者9月提出申请。省教育厅于每年4月20日或10月20日前完成审查工作,并于4月30日或10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以及中外合作办学者的申请文件报送教育部。省教育厅审查或审批时限自每年4月1日或10月8日起算。 申请筹备设立或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除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各项文件外,还应提交外方合作者资信证明。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还应当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