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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出现首例行人负车祸全责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10:20 每日新报

  互不相让双方各执一词行人违法司机责任咋算杨毅苏志鹏周刊陈凤王科军

  新报讯 【通讯员杨毅苏志鹏周刊陈凤记者王科军】7月30日晚,京津塘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一起车祸:正常行驶的一辆大货车与一名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相撞,致使行人死亡,后经交管部门认定,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责。死者家属随后将驾驶货车的司机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死者的死亡赔偿金。日前,本市首例行人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行
人家属状告司机承担民事责任案,在东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事件回放

  行人横穿高速致车祸

  有关专家表示,尽管我国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时借鉴了其他国家无过错赔偿的成功经验,侧重于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救济,但因我国社会福利等机制尚未完善,第三者强制保险还未出台,在实施上还存在一定差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

  7月 30日 22时 40分,家住蓟县钢厂的李某(男27岁蓟县钢厂司机)驾驶津A74591蓝色东风牌大货车,沿京津塘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27.7公里处时,遇行人何某(男46岁东丽区军粮城镇永兴村村民)由东向西横穿京津塘高速公路并相撞,致何某当场死亡,李某车辆损坏。

  案发后,交管部门认定行人何某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67条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定,应该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司机李某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行人

  诉讼要求司机赔偿 7万

  尽管交管部门认定何某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但是何某家属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规定,将司机李某诉至东丽区人民法院,要求司机李某赔偿何某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共计78175元。

  司机

  行人闯高速自己难预见

  对于何某家属要求自己做出赔偿的诉讼,李某认为自己很冤枉,他认为行人何某深夜闯入高速公路是他不能预见的,而且车祸发生后,他也承担了车祸所导致的包括抢救死者、修理车辆等费用,还有因发生车祸造成的车辆被扣留3个月所给他造成的4万元经济损失,除了数额不小的经济损失,李某认为车祸还给他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这种情况下如果还让他承担对死者何某的赔偿责任很不公平。李某还表示,他保留对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向死者何某索赔的诉讼权利。

  专家

  新交法无过错赔偿本市尚无细则

  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对于减轻多少,本市目前还没有细化的规定。根据北京、江苏已出台的规定,机动车无责任也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而本市具体的实施细则将在明年出台。

  事件进程

  双方各执一词讨公道

  对交管部门认定行人何某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死者何某的家属及司机李某和各方代理律师都认为无可非议,但是否应该赔偿何某的经济损失,当事双方则各执一词:何某家属代理律师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双方都有过错,则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但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承担责任则不按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即便非机动车方和行人有过错,也只能减轻机动车方责任,而不是不赔偿。因此,李某仍然要赔偿死者何某的经济损失:李某代理律师则认为,何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完全是何某深夜突然闯入并横穿高速公路,违反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所致,李某无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赔偿责任。

  新闻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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