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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拟出台“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10:25 沈阳晚报

  本报讯(记者朱峰)盲道中间竖了根电线杆子,公共厕所里的蹲位儿童用起来不方便……这样的情况在我们的身边经常出现。12月15日,省政府法制办就《辽宁省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辽宁依法治“障”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无障碍不仅保障残疾人

  “残疾人无障碍”,这是人们普遍的观念。其实,需要保障的不仅是残疾人。《规定》中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孕妇、儿童的通行安全和便利,在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和设置的无障碍标志。

  《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其他公共设施时,必须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并按照标准设置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无障碍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公共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同时组织验收无障碍设施。

  对目前已经建成但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不符合规定标准的重要公共建设项目,由该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改造达标。

  占用无障碍设施必须审批

  《规定》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爱护无障碍设施,严禁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当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时,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如果确需占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采取警示措施。当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损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将受到按实际损失赔偿费的1至3倍罚款;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个人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制度保障公建无碍

  记者了解到,无障碍设施不仅是指盲道、轮椅通道等大型设施,还包括室内盲砖、专用卫生设备、安全抓杆、音响信号、安全标志等涉及到老、幼、病、残人群生活细节的各种设施。无障碍设施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生活的重要设施,更是一个城市现代化进程和人本精神的体现。

  在今年的市人代会上,市人大代表、沈阳市残联副理事长孙淑君提出了《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沈阳市城市总体改造和新建项目的建议》,市建委在建议办理的答复中表示,对新建、改建商业建筑和主要道路严格审查,不满足规范要求的一律不发放施工图批准书和施工许可证。

  记者电话:81058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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