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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凤林上诉案卷被压7个月回到立案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11:19 巷报

  重审:案卷被压7个月才“回到”立案庭

  闫凤林不服一审裁定,在接到裁定后第3天递交了上诉状。2003年12月,闫凤林来到九台市人民法院询问自己的案卷是否转到了上级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顾玉俊
告诉闫凤林无法转卷。2004年2月中旬,相关工作人员告诉闫凤林,他的案卷刚转走一周。

  2004年3月23日,闫凤林收到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撤销九台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发回九台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闫凤林接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后,在家等了一段时间,因为一直没有重新开庭审理的消息,他又到九台市人民法院询问重新审理的开庭时间。

  “九台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介绍,此案卷已被顾玉俊拿走。当时在立案庭我还看到了案卷领走人的签名是顾玉俊。九台市人民法院的档案室也没有我的卷宗。”

  事隔两个月,闫凤林再找顾玉俊,顾玉俊说案卷已归档,闫凤林只好又回家去等。据闫凤林的非诉讼代理人刘杰了解,在九台市人民法院相关领导的多次过问下,闫凤林一案案卷于2004年11月底才“回到”立案庭。

  12月8日下午,记者到九台市人民法院了解此案发回重审及案卷的处理情况,遭法院拒绝。

  律师解读:

  律师刘俭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本案中院发回重审后,自2004年4月接到发回卷宗算起,至11月底又长达7个月之久,超审限1个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之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原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否则将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结案:法官不审案让被告写欠条结案

  今年11月24日, 闫凤林苦苦寻找案卷去向的时候,案子忽然有了变化。闫凤林的诉讼代理人马瑞忠突然来到他家说,被告王志学的妻子写了一张3600元的欠条给闫凤林,说等12月底卖完玉米后给钱。闫凤林对这样的结果十分不理解:“案子没审,我也没同意调解,为什么就出来欠条了呢?”

  12月8日晚,王志学的妻子袁小梅说:“法官亲自到我家和我们商量的赔偿价格,我还替我爱人写了一张3600元的欠条呢!说等今年年底玉米都卖了之后再给钱。” 王志学也说,“这3600元的欠条是顾玉俊法官和我爱人一起定下来的。”

  律师解读:

  律师刘俭说,根据我国《法官法》第32条规定,在案件审理期间,法官不能够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顾玉俊和马瑞忠一起到王志学家进行调解的这种情况,律师刘俭说,依照法律规定,调解要本着当事人自愿与合法的原则,如果此案未开庭审理,庭前也未找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那3600元的欠条是在什么情况下产生的?如果经法院调解,调解情况应该由协议书体现出来,而且双方当事人必须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这种方式了结案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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