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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表示:“廉政保证金”违反国家公务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14:03 法制晚报

  浙江廉政公务员退休将得30万元,有专家表示——

  “廉政保证金”违反国家公务员

  暂行条例

  本报讯据《现代金报》报道,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和宁波市慈溪市将于明年1月1日率先进行“廉政保证金”制度试 点。

  据此项制度的主要制定者之一、杭州市下城区区委副书记、区纪委书记朱钟毅介绍,“廉政保证金”主要以公务员个 人负担为主,单位按照一定系数贴补。

  他举例说,一个22岁、刚刚参加工作的公务员,按照规定,他要每年缴纳保证金500元,初定他的贴补系数为0 .3(如果表现优秀,这个系数会逐步提高,可能会调到0.6、0.8,甚至达到1),那么单位每年贴补的数额就为15 0元左右(包括利息)。而按照正常的公务员升迁,一个公务员从踏入机关到处长这个职级上退休,初步测算,可一次性拿到 近30万元。官员清正廉洁,廉政保证金将全额奉还。

  但是如果官员违纪违法受到处分,将扣减廉政保证金。

  新闻跟进

  “变相加薪”就是违法

  国家行政学院杨小君教授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此项制度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却明显违反了《国家公务员暂 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廉政保证金”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

  单位补贴廉政保证金属违法行为

  对于廉政保证金单位补贴部分,国家行政学院杨小君教授认为:“机关的行政经费是公款。将这笔经费以‘廉政金’ 的形式发放给个人,实际上是变相提高公务员薪水的行为。”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公 务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杨小君说:“单位将行政经费作为廉政金发放给个人,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对于公权力来讲, 如果作出某种行为而没有法律依据,就算违法了。”

  “廉政保证金”涉嫌违反“民法通则”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相关条款。“ 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权利,侵犯其中任何一种权利都算违法。”如果公务员薪水的一部分被单位拿去 作为“保证金”,就违反了这一条例。不过,尹田同时说道,“如果此项制度建立在公务员的自愿基础之上,就并未违反法律 规定。”

  记者致电杭州市下城区区委,一位工作人员说:“当然是建立在公务员自愿基础之上。不过,此项制度目前还没有正 式出台,一切还要等待上面批准之后再说。”

  国外经验

  新加坡:高薪养廉

  上个世纪70至80年代,新加坡政府连续四次为公务员加薪20%。1998年后,在世界公务员队伍中,新加坡 公务员的工资已经跨入最高行列。新加坡总理的年薪为190多万新元(约合111.8万美元);部长年薪为100多万新 元;局长年薪为24万多新元;普通公务员的年薪也有8万至9万新元。

  美国:道德立法

  美国1978年颁布《政府行为道德法》(1989年修订为《道德改革法》),其中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 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并公开自己及其配偶的财务情况,包括收入、个 人财产等。

  文/本报记者谢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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