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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尊重胎儿生命是人性之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15:54 新京报

  作者:魏文彪

  据报道,《贵阳市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布,该法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并禁止为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施行人工流产。

  贵阳出台此法规的目的,当然是为了防范婴儿出生性别比过大,但是这种法规的施
行,也能在客观上起到保障生命、强化敬重生命意识的作用。也就是说,能在客观上起到维持婴儿性别比平衡以外的作用。

  孕育14周以上的胚胎已经发育为生命,那他就应当拥有作为生命的生存权利,生命权就理应得到尊重与保护。因而,即便不是出于维持婴儿出生性别比平衡的需要,禁止怀孕14周以上人流,也具有保障人权的意义。

  世界上有些国家即以胚胎孕育周期作为可以堕胎与否的标准,规定发育若干周以上的胎儿就属于拥有合法权利的“人”,此时及以后堕胎,就被认定为是戕害生命的犯罪行为。对此,尽管因为各国国情有所不同,从而存在一定争议,但其中所含的对生命的尊重意识,却值得所有人认真思考。

  胎儿虽不能言,但一样是生命,因而生命权应当受到同等保护,对于他们的伤害行为应同样为法规所禁止。尽管这可能会给部分人带来“不便”,甚至还会被认为是对他们权利的侵犯,但生命权在诸种权利中的首要地位,决定了其他一切权利都只能在生命权面前止步。因而,以生育自由作为否定胎儿生命权的借口,是站不住脚的。

  对发育一定周期胎儿生命权的保障,是人性与人道主义的需要。同时,将法律意义上的“人”的定义“延伸”到胎儿阶段,还能进一步强化敬重生命的意识。如果孕育一定周期以上的胎儿,也被赋予或者说被还原以生命的意义,则其他领域内对生命的敬重,更能成为考量一切的首选。也就是说,通过赋予胎儿以生命意义,敬重生命的意识会获得更大认同,将能在更大范围内发挥效用。这将是保障胎儿生命权必然带来的良性效应。

  敬重生命不但是人类生存发展之需,而且应当成为一个民族的优秀文化。在培植这样的文化过程中,政府应当起到带头与示范作用,而法律的强制性保护也不能缺位。只有在民众意识的自觉性提高及各界共同努力之下,敬重生命意识才更能在民族的“心田”扎根,最终演变成民族的优秀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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