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绩广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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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01:43 京华时报 | ||||||||
作者: 来源:背 景江苏部分机关刊登政绩广告 据新华社报道,江苏省各界万余群众近日开始对82个省级机关厅局级单位和部分中央部门管理单位进行作风评议。这是江苏省政府厅局级单位首次接受群众评议。排名靠后的单位将被责令限期整改,主要负责人将接受诫勉谈话,连续两次评议排名末位的单位,主要领导将受到组织处理。
这引发了一种奇怪现象:一些机关单位开始大量在媒体刊登“政绩广告”,宣传本单位工作成绩如何、领导如何尽心尽力工作、职工如何努力等等。一家省级媒体的工作人员透露,自12月初以来,到这家媒体刊登“政绩广告”的厅局级单位“排起了队”,有一家单位甚至“高价买下了报纸头版的版面”。随手翻翻这张报纸,“政绩广告”的确不少。直评刊登政绩广告的钱从哪里来 获悉江苏的一些政府部门大做“政绩广告”,我并没有太多的惊讶。要宣传政绩,要提高本部门、尤其是本部门领导的社会声望,在当下这种环境里是非常自然的事情。令我不能不大加猜疑的是:刊登广告的费用从何而来? 要知道美国大选虽然也做广告,但其经费的来源主要是个人政治捐款及竞选人个人资产。无论做广告也好,开电视辩论也好,所有的花费都不用纳税人的钱。但我们的这些政府部门刊登“政绩广告”的费用是从哪里来的呢?报道虽然没有给出答案,但这笔费用大概不会由我们的那些做“政绩广告”的政府官员们自己掏腰包。所以,最后的结论也许正是:这些部门挪用了财政资金去做了“政绩广告”,而这显然是违反财经纪律的。再者,就像美国大选中的广告宣传虽然对竞选有一定影响作用,但真正决定竞选结果的,恐怕还是在广告之外的一些真正有内容的东西,比如个人政绩、国内国际政策设计等。如果我们这些做“政绩广告”的相关部门及官员百分之百是想获得社会认同的话,最好还是在实实在在的政绩上下一点工夫。摘编自《南方都市报》12月15日文/柏墉辨析政绩广告的关键在于公信力 从某种意义上讲,政府机关做“政绩广告”未必不是一件好事。首先,它可能表明一些政府机关在“行风评议”活动的推动下,从过去对民意不够关心重视转向关注和尊重,更加重视老百姓的“口碑”,这有助于落实“执政为民”的要求。其次,这是以一种特殊的形式推进了政府信息的公开,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评议的效果。因为一些参与评议的群众对有些政府机关也许并不熟悉,那些真实的“政绩广告”能增强群众对政府机关的了解,以便他们作出更准确的评价。 事实上,其他一些国家的政府机关也会在媒体上做广告,宣传其形象。相比之下,我国的政府机关做“政绩广告”还是一件新鲜事,难免引来不同意见。一些人认为,这种大打“政绩广告”的做法暴露出某些机关领导对民主评议缺乏诚意。其实早在今年5月,三家中央党报就分别刊登公告,决定取消刊登形象广告。这些情况的出现,我以为并不在于“政绩广告”本身一无是处,关键还在于现在的许多“政绩广告”存在造假的现象,缺乏公信力,一些政府机关的“政绩广告”里宣传本单位时过度吹捧自身成绩,刻意拔高形象,而如果人们在现实中看到的与广告中宣传的完全两样,必然会对“政绩广告”的公信力产生怀疑。 “政绩广告”缺乏公信力,反映了一些政府机关平时不是努力工作,热情为民服务,严格约束权力的滥用,以创造良好的政绩,赢得群众的满意,而是指望在行风评议时,有意拔高事实,在媒体宣传上大力投资,通过花钱买广告,借助于“政绩广告”来蒙混过关。而一些媒体也在广告效益的诱惑下,来者不拒,为这些机关脸上贴金。如此“双赢”的举动,一旦被群众识穿,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政府机关如果浮夸编造,群众便会对其产生不信任感,进而对其行政行为是否可信产生质疑,从而危及到执政的社会基础。媒体如果无视事实,放弃审查责任,也将让群众对媒体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产生怀疑,最终否定“政绩广告”。 在笔者看来,我们可以允许政府机关做“政绩广告”,但同时必须善加引导,建立起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如对做虚假“政绩广告”的机关部门,应追究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将是否做虚假“政绩广告”列入行政机关行风评议的一项内容等等。至于媒体,一方面要加强广告审查,杜绝虚假广告现象,同时也要让群众对“政绩广告”是否虚假“挑刺”,让“政绩广告”接受群众的检验监督。摘编自《解放日报》12月16日文/杨涛纵论通过信息披露取代政绩广告 “政绩广告”在当地成风,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群众的评议对政府机关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对待群众的意见,简单地用“感谢提意见,下次再改进”来应付已无济于事,必须动真格的来让群众满意,得到他们认同。 股民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是一种投资,同时也得到了了解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的权利,保障这种权利的惟一途径就是作为上市公司法定义务的“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公民缴纳税款,支持政府运作,是为了让政府不断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公共服务。那么,怎样才能保障政府不乱花钱,公务员不懈怠呢?同样也需要政府的“信息披露”。但是,“信息披露”不能等到公民询问时才告知或者群众评议时才宣传。从这个意义上说,“政绩广告”是一种临时抱佛脚的举动,对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没有多大实际意义。 “信息披露”不能是应景之作,敷衍了事。只有信息披露成为政府法定的义务而不是道义上的责任,才能真正促使政府改变机关作风,对下负责而不是对上负责,对百姓的生活负责而不是对自己的官帽子负责。 “信息披露”的内容必须广泛。如果信息披露的内容充斥着领导讲话和日程安排、部分学者的歌功颂德、简单的年度总结,那么还不如不披露。要真正搞信息披露,就必须首先披露政府的财政收支,这是公民最大的知情权。 “信息披露”应该采用什么样的形式?挪用经费买版面、搞政绩宣传肯定不是应有的形式。因为信息披露作为法治政府应当承担的义务,无论采用什么形式都应当是免费的,其成本应当由财政统一承担。目前部分地方尝试的“政情公报”是一种值得提倡的方式。但有些地方所搞的“政情公报”,内容不全面,公民获得“政情公报”的途径也不通畅,一是数量较少,二是本该免费的信息披露却变成了收费的“杂志”。这些问题是政府机关在尝试新的“信息披露”方式时应当避免的。摘编自《燕赵都市报》12月16日文/胡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