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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跑腿费”就是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03:45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李先梓(山东教师)

  登封市某局办证大厅在办理出入境护照手续过程中,竟向办理人收取不给任何收据凭证的“跑腿费”。这一蹊跷的收费名目着实令人感到费解。(《大河报》12月14日)

  巧立名目额外收取费用的事情经常发生在一些职权部门。有的交警部门收取驾驶员执照,年审后派专人送证,自然是要收“送证费”的;现在有些地方的邮政部门规定,500元以上的汇款,要派专人上门服务,自然了,要收取不低的“跑腿费”。这种费用收取得毫无道理,因为谁也没有请你上门收费服务。但收取机关却总会摆出一副“交也得交,不交也得交”的模样,反正证件还在人家手里,你不交,人家就不给你证件。这其实就是一种典型的霸王条款!这种霸王条款比之某些行业的霸王条款还要霸道,因为有些行业的条款虽然不合理,但总还能拿在桌面上,写在条文上。而在类似收取“跑腿费”的名目中,这些办证机关是根本就不会把这些所谓的“规定”写在条文中的,原因自不待言。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对于一些行业单方面制定的霸王条款的不合理性逐渐得以认识,并通过市场与行政手段迫使他们进行修正。但是,面对这种类似收取“跑腿费”的不合理条款,由于办证机关是占有强势地位的执法机关,人们也就大都忍气吞声了。像登封市某局已经办理了上千人的证件,却只有一人敢于向媒体揭露此事,这足以说明强势机关有多么强势!

  据该局工作人员说,这笔费用从去年开始一直收取的。因为“护照要到郑州去办,而到郑州办事总得花钱”。这种解释简直就是莫名其妙,既然到郑州办证还得花钱,而且花得这么真切实在,为什么不把它堂而皇之的列在收取费用的条目单上?更令人莫名其妙的是,该局一位副局长竟然对已经收取了一年的“跑腿费”一无所知,抛开该事情的真假不谈,单是这位局长的处理措施就让人觉得此中另有真意:从现在开始要严格按标准收费,不准再多收一分钱,责令收取费用者写出情况说明。试问,这究竟算哪门子处罚手段?私立名目收取费用是违法犯罪行为,岂可用“下不为例”式的几句呵斥就可轻轻盖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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