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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国税局长玩忽职守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06:26 深圳商报

  审查不严致国家税款损失1200多万元

  原国税局长玩忽职守获刑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刘良龙实习生吴国清张倍剑)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福田征收分局局长何某犯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原深圳市国税局福田征
收分局核税四科科长曾某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两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日前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明知手续不全签“同意”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6月13日,刚成立的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到市国税局福田征收分局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事宜。时任福田征收分局核税四科科长的曾某,在明知该科没有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到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必要的实地查核的情况下,就在某公司递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中科初审意见栏里签署了“拟同意”意见,并报局长审批;而时任该局局长的何某在明知审批材料中缺乏必要的实地调查报告的情况下也未提出任何异议,便在上述《认定表》中“分局领导审批意见”栏里签署了“同意”意见。

  假发票抵税1200万元

  于是,某公司在递交申报材料的当天即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了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资格。随后,在1997年6月至1998年1月间,某公司接受潮阳市3家未经登记(一家已被注销)企业伪造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共83份,同时使用该批假发票向福田国税分局抵扣增值税税额共计1259.57万元。

  酒店门口收受贿金

  1999年国庆节期间,何某与福田国税分局发票科副科长邱某、商人洪某到惠东市游玩。洪某为了日后便于到福田征收分局办理抵扣税款事宜,在何某所住酒店房间门口送给何某1万元,何某予以收受。

  案发后,何、曾二人在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的初步审查过程中,即交代了上述事实。曾某在被取保候审期间仍然在原单位参与工作,并协助原单位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3551.69万元。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刘良龙实习生吴国清张倍剑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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