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行政行为听证暂行办法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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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08:21 四川新闻网 | ||||||||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消息 记者昨(16)日从省政府获悉,《四川省行政行为听证暂行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明确规定,听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听证事项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举行听证———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举行听证的其他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听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听证组织 政府组织的听证,听证主持人由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担任;部门组织的听证,听证主持人由部门负责人担任。听证设听证人1至3名,负责听取意见、搜集信息;设听证秘书1至2名,负责听证笔录制作。 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30日前,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站等向社会发布公告;听证不能按期举行,确需变更的,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5日前公告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组织听证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听证代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听证公告向听证机关提出参加听证的申请,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听证机关根据听证事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确定听证代表;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确保公正性。 听证机关公布听证代表名单后,应当在举行听证15日前向听证代表发出听证通知。听证代表接到通知后应当按时参加听证,并有权对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查阅听证纪要。 听证代表可以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查阅听证笔录。听证代表认为听证笔录有差错或者遗漏的,有权要求补正。 听证程序 听证秘书查明听证人、听证代表是否到会———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人、听证代表,说明听证事项,宣布听证程序、会场纪律,告知听证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及听证须知———有关决策的起草部门按照听证主持人的要求对听证事项作出说明———听证代表应当按照听证主持人宣布的发言顺序和发言时间,围绕听证事项陈述各自的观点与理由———听证主持人归纳分歧点,组织听证代表围绕主要分歧点展开辩论———最后陈述———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报告 听证结束后,听证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人对听证记录等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对听证意见进行研究,并作出听证纪要,在此基础上形成有听证主持人签名的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听证事项;听证的基本情况;听证代表发言的主要观点、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听证争论的主要问题及意见分歧;处理意见和建议。本报记者 向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