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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枪带来554天牢狱灾 为讨欠款曾状告公安局(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09:32 胶东在线
3支枪带来554天牢狱灾为讨欠款曾状告公安局(图)
当事人曾告公安局以讨欠款 为被法警殴打之事上访

  2003年1月,河北涞水县公安局从县建筑公司野三坡分公司财务室里搜出2支气枪和1支猎枪。随后,该公司总经理孙孝文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刑3年。今年10月,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异地重审后,孙被无罪释放。

  被搜出枪支前,孙孝文刚通过市法院从涞水县公安局追回了一部分欠款;另外,孙孝文曾为被法警殴成重伤之事不停上访,从而和该县政法委结怨;另一个事实是,孙孝文公司的库房曾被涞水县公安局借用以堆放收缴的几百支枪支。

  昨天孙孝文来到北京,向法学专家咨询国家赔偿等法律问题。

  “非法持枪”与554天冤狱

  从2003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到今年10月15日被无罪释放,孙孝文经历了554天的冤狱。

  53岁的孙孝文是保定市涞水县建筑公司副总经理,获罪前他还承包了涞水县建筑公司野三坡分公司(以下简称野三坡公司)。冤狱让孙孝文付出了代价:野三坡公司两年未年检,无法进行业务活动。

  让孙孝文获罪的,是被他称为“从未触摸过”的3支枪。2003年1月6日傍晚,100多名荷枪实弹的警察到孙孝文公司,在办公楼一层两间财务室内分别搜出2支气枪和1支单管猎枪。公司的招待所和孙孝文个人住宅也同时被搜查。县公安局对该行动的解释是,接到群众举报孙孝文私藏枪支。

  搜查行动结束几天后,孙孝文被关押进涞水县看守所。2003年5月8日被正式批捕。

  公安机关对搜出的3支枪的鉴定结果是,其中1支气枪和单管猎枪能够击发。9月18日,涞水县法院认为孙“在住宅内非法存放枪支”,同时认为其“不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差”,依法从重处罚,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审判长纪连春后来称,3年是该情形可判刑的最高年限。

  孙孝文上诉后,保定市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同时,河北省高院指定邯郸市丛台区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今年10月13日,邯郸市丛台区法院对孙孝文一案做了无罪判决。该法院认为,查获枪支地点并非孙孝文住宅,同时,无法证明当庭出示的枪支是当时查获的枪支。

  曾起诉公安局讨欠款

  就在被搜查的前两天,野三坡公司刚通过保定市中院强制执行追回了县公安局白涧分局拖欠的一部分工程款。这被孙孝文认为是遭遇冤狱的导火索之一。

  据孙孝文介绍,1999年野三坡公司给县公安局白涧分局盖起办公楼后,分局拒绝支付部分工程款并以办公楼质量差为由向法院起诉。野三坡公司提起反诉,保定市中院判定分局给付工程款70万元。法院判决后,涞水县公安局长期未履行判决,之后孙孝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3年1月3日,公司通过法院拿到了公安局的12万元。

  2004年12月15日,涞水县公安局政委王亚和在接受采访时承认有拖欠工程款之事。他表示因财政紧张,公安局下属的很多派出所都有拖欠工程款情况。王亚和表示虽然他今年刚上任,但相信当年搜查孙孝文公司时公安局是依法办案。

  县委曾请示“从严”判

  孙孝文被羁押期间,今年2月13日,涞水县委给河北省政法委、保定市政法委发了一份《关于从速判决孙孝文非法持有枪支案的请示》,其中称“孙孝文本人平时横行乡里,民愤极大”,“如将其免于刑事处分或无罪释放,势必引起群众不满”,“特请示省、市政法委领导批示从速从严依法进行孙孝文非法持有枪支罪案的二审判决。”

  此前,2003年5月19日和9月27日,孙孝文分别被戴上“非法持有枪支罪”和“罪犯孙孝文”的牌子,先后两次被押游街。

  2004年12月14日,记者在涞水县采访时,没有群众对孙有“横行乡里,民愤极大”的评价。

  孙孝文说自己和县政法委乃至县委存有积怨。

  孙孝文曾与同村人孙孝春有经济纠纷,1992年2月26日,涞水县法院穆志山等3名法警对该纠纷进行调解时,与孙孝文发生争执,孙被法警打成重伤。后来,涞水县政法委调解此事,县政法委1998年9月24日下发的《关于孙孝文指控穆志山、王同光、李志强等人将其致伤的处理决定》中称,穆志山等在办案中对孙有推打踢行为致孙重伤,由于已赔礼道歉得到孙谅解,孙表示不追究穆志山等人法律责任;同时决定一次性给付孙30万元作为补偿,建议将孙纳入科级别待遇。文件下发后不久,穆志山等法警分别被提拔为法院副院长、执行庭副庭长等。而另外一名给孙孝文作证的法警被指控有经济问题而离岗。

  这让孙孝文非常不满,他不停上访反映情况。2002年11月19日,《河北日报》以内参形式报道孙的遭遇,今年3月27日,法制日报社编发的《情况汇报》也披露了此事。孙孝文的上访被涞水县个别领导认为是给涞水县抹黑。

  枪支疑为公安局遗留

  12月14日,孙孝文接受采访时说他认为枪支系公安局遗留。

  孙孝文介绍,1998年4月,野三坡公司承揽了县公安局白涧分局办公楼工程。因拆旧楼分局无办公室,一墙之隔的野三坡公司借给其18间办公室。其中,离公司财务室几米远的库房腾出给公安局堆放查获的枪支。

  孙孝文回忆说,当时一名姓许的民警请了公司几名工人,用推车将大约500支废旧枪支送进了库房,堆积在本来放有杂物的库房。1999年春,分局的楼建好后,一名民警将这批枪运走。孙孝文说,运走枪支后民警并没有对库房进行清理。他说当天他去库房时从沙发底下踢出了一支破旧枪管,后来还听说有工人整理出几支不完整枪支。

  至今,不管是公安局、还是法院,对当时搜出的枪支的来源并没有明确说法。12月15日,涞水县公安局政委王亚和接受采访时并不愿对该案枪支的来源发表看法。他称,没有上级通知他们不会再去追查这3支枪的来源。

  法律专家认为该深究

  12月15日,涞水县法院孙孝文一案审判长纪连春接受采访时说,出现前后两种判决结果是法官认识不同而已。纪连春说,孙之所以会被重判,是因他“认罪态度较差”,其表现是拒绝承认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公安局送去鉴定枪支是否存在“掉包”疑问,纪连春称,一般情况他们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给予采信,法院一般不负责公诉案件的侦查工作。

  昨天,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康树华、国家检察官学院原副院长江礼华、最高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委员甘秀明等专家接受了孙孝文有关国家赔偿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咨询。

  对于案情本身,甘秀明认为该案会被错判,其中疑点重重,比如枪支来源、鉴定的枪是否被“掉包”,公安局是否在栽赃,值得有关部门深查,问题大的责任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廖洪武)责任编辑:韩延吉-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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