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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立关税联络员制度 11名专业人员担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09:37 新华网

  吉林省已正式建立关税联络员制度。省财政厅昨日召开了省关税联络员座谈会,财政部关税司巡视员张宝竹对关税联络员的主要职责进行了阐述。

  张宝竹表示,关税联络员既需要知道政府的想法,也需掌握企业的需求。关税联络员与政府、企业间的沟通要做到至少一月一次。关税联络员应当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发展需求,提出对外谈判要求、增减税目要求。对外谈判要着眼于解决进出口贸易中遇到的主要
贸易障碍,包括关税和非关税障碍。增减税目要着眼于解决贸易统计和税率设置问题。提出增减税目的条件是一类产品而不是一个产品,且该产品应具有较长的生命期限,不应是过渡产品。产品有一定的贸易额,具有可操作技术指标,但这种指标不能按用途分,而是在海关检测现场可以区分或是通过必要检验可以区分的。在进口暂定税率方面,提出要求的条件是目前国内暂时不能满足(包括质量、数量),但是正在投资发展的产品或不可再生的材料。在出口暂定税率方面,提出要求的条件是属于出口应税商品,国内资源及生产能力供应有余。在优惠政策方面,提出观点要代表一个行业,符合国家长远利益。

  省财政厅对关税联络员的职责规定是,研究分析进出口关税税率调整对本部门、本企业主要进出口商品影响,结合实际提出相关建议。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关税税政工作办公室反映困难,向国家争取关税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本部门、本企业实际,提出增列税则、税目及修改暂定进出口税率的建议。研究分析本地区大宗和主要产品进口成本的构成,对关税税率调整提出具体意见。研究分析进口关税与我省行业工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情况。

  记者了解到,来自吉林省商务厅和有全省进出口贸易十强企业的11名专业人员担任了吉林省关税联络员。

  1993年,我国关税由海关总署负责;1993年-1998年,由国家经贸委负责;1998年起,由财政部负责。此后,为掌握基础数据、进出口情况,我国建立了关税联络员制度。日前,吉林省首次设立关税联络员制度。(记者吴耀智)(来源:城市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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