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立重大事项职工听证会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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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09:3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姜明)日前,天津市下发《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听证会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进行企业重组、改制、破产等重大事项之前,应召开职工听证会听取职工意见。 据悉,所谓职工听证会,是指企业在决定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会议形式组织企业有关方面人员代表,对其必要性、合规
保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决策的科学、民主,加强对企业用权行为的民主监督,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职工合法权益,是天津市此次出台《意见》要求在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的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试行企业职工听证会制度的初衷所在。为此,《意见》明确要求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必须经民主程序推荐产生,与会人员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与会人数及人员结构比例,视听证事项而定,听证事项和直接利益人员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听证会应当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7个工作日前召开,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在听证会召开的7个工作日前,将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会上需要论证事项所涉及的有关资料,通知并送达参加听证会人员等。 《意见》还要求,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吸纳职工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听证事项进行修订完善,并按规定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听证会所论证事项的最终结果,应以厂务公开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对无故拒不执行职工听证会制度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或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依照天津市厂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对违反厂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等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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