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机关十项便民利民措施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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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09:56 云网 | ||||||||
一、全省各州、市来昆暂住的人员,居民身份证遗失、损坏或到换证期限的,可持到期《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薄》、《户口证明》、《暂住证》等有效证件,到昆明市安康路201号云南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便民服务窗口办理到期换证和遗失补领证。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专用车辆的注册登记等业务,由企业注册登记地的州、市公安车辆管理所办理。
三、对持境外和港、澳、台地区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申请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业务,由居留地辖区州、市公安车辆管理所办理。 四、在全省各州、市辖区内实行交通违法行为罚款异地办理。 五、实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公示制度。凡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前,按照规定拟定监督检查安排表,于检查前将检查范围、检查重点,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检查后,采取同样方式,再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应企业要求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和现场服务,为当事人提供消防行政许可申请的预审核、预检查服务,减少当事人在申请消防行政许可过程中所耗费的成本。根据公民个人申请,对住宅装修的消防设计进行义务审核和指导。 七、消防机构无偿为企业或个人提供消防政策和技术咨询服务,指导企业建立和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八、在全省边防检查站及部分边境检查站实行旅游团(队)网上报检,网址为:http://www.ynbf.cn。 九、对经常出入境的边民及经贸人员,在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有效期内,每月只加盖一对出入境验讫章,其余时间出入境时只检查统计,不加盖验讫章。 十、公安边防派出所对边民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手续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完毕。 本措施自2005年1月1 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云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来源:云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