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志伟:提高执法能力是关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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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10:36 南京报业网 | ||||||||
【南京日报报道】新闻提示: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市检察机关在这一思想引领下,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尝试。日前,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志伟接受南京日报记者专访,从科学把握刑事政策、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阐明检察工作应从提高执法能力入手,为社会稳定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思路。权威访谈 关键词:挽救青少年司法实践:17岁的小唐因家庭贫困,两次从网吧盗窃价值达2500
关键词:轻伤害和解司法实践:不久前的一天,被害人刘某驾驶农用车由双闸驶向板桥,不料刚修了没几天的车子途中爆胎。为此,刘某找修车店老板戴某,双方发生争执,戴某年仅19岁的儿子操起一根棍子向刘某头上夯去,导致刘某头、肩部轻伤。承办此案的雨花台区检察院检察官走访后发现,戴家愿意赔偿,且街坊邻居对戴某儿子印象良好,希望检察机关宽大处理。检察院积极协调双方进行沟通。最后,双方当事人在检察机关参与下,共同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书。日前,刘某开车去双闸,听说戴某一家3口要去板桥,还主动捎上他们一程。刘志伟:因邻里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伤害案件,如果一味动用刑罚处罚,犯罪分子虽受到了打击,却常常造成受害人得不到相应赔偿,还让加害人终身贴上“犯罪”标签,最终导致两家结下“世仇”。依据“恢复性司法”理念,对这种轻微刑事案件非刑罚处罚,不仅能及时修复社会关系,也维护了社会稳定。二战后,欧美国家普遍提出“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就是说,对轻微犯罪甚至一般犯罪,采取宽松的刑事政策。我市检察机关在刑事政策的把握上,也相应地借鉴了这一做法,即对待严重的有组织犯罪、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妨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黄、赌、毒”犯罪及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实行严格的刑事政策;对于青少年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初犯、偶发犯罪,可以与被害人和解的犯罪,以及“边缘”性犯罪,实行宽松的刑事政策,并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司法上的非犯罪化(不认为是犯罪)、处理上的非刑罚化(免于刑事处罚等)或执行上的非机构化(缓刑),尽量减少或避免刑罚的负面效应,合理利用司法资源,从而实现刑法效益的最优化。 关键词:预防错案发生司法实践:今年9月,我市某区公安分局以故意杀人罪,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金某。经侦查查明,金某与同在菜场卖菜的毕某发生矛盾后,因担心毕会对其家人造成伤害,金某用刀刺伤毕某,致其肝脏破裂,经鉴定构成重伤。承办检察官接案后,在提审金某过程中,发现金多次提到被害人找到杀手,要到她家里去杀她爱人。鉴于金某的言语和精神表现异常,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金某进行精神病鉴定。经鉴定,犯罪嫌疑人金某作案时无责任能力。检察机关据此对金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免于了一起错案的发生。刘志伟:“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这是检察机关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就是要把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始终把维护人民利益放在首位。通过强化检察职能,提高执法水平,不断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落到实处。为此,我市检察机关一直着力于打造学习型检察机关和学习型干部队伍,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大练兵活动,采取过硬措施,重点解决好执法素能不够高的问题。我们认为,只有全面提高执法能力,检察工作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通讯员 崔洁 肖水金 南京日报记者 王增陵 赵琰 张小川(编辑 晨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