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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15日出台了养老保险缴纳新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10:48 江南都市报

  规范了新参保单位补缴和欠费单位滞纳金收取政策

  记者昨日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为完善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我省15日出台了养老保险缴纳新规定,将全面 统一规范全省新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和已参保欠费单位滞纳金收取政策。

  新参保单位补缴方法

  新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改制事业单位(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同)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19 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从参加工作时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为其建立和补记个人账户;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从1995年10月1日起补缴基 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和补记个人账户,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后, 1995年9月30日以前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历年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补缴当年上年度职工个人月 平均工资计算,但最低不得低于单位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1995年9月30日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的人员,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5年10月1日以后至单位 参保之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的人员,由单位按当年规定的单位缴费比例补缴。

  新参保企业按规定已办理退休的人员,已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当地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批准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新参保改制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1995年9月30日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的人员,其退休费由原 渠道解决。1995年10月1日以后至参保时按规定已办理退休的人员,已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审核,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欠缴养老保险三种情况免滞纳金

  对已参保单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其缴费能力,采取区别对待的方法:对有缴费能力的单位,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按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收取滞纳金;对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审核确系缴费困难的单位,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的欠费,于2005年6月30日以前补缴欠费的,可免收滞 纳金,在2005年7月1日以后补缴的,按政策规定计算滞纳金的10%收取滞纳金;对特困单位,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审核同意缓缴期间,可免收滞纳金;对单位改制后个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文/记者 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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