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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廉租住房不得转租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10:48 江南都市报

  《南昌市廉租住房收购、出租、管理办法》近日获通过

  本报讯记者邹文彪报道:《南昌市廉租住房收购、出租、管理办法》近日获通过,该办法对廉租住房的收购、出租、 维修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据了解,用于廉租的住房从住房市场的存量房和空置商品房中收购,应选购中、小户
型,并以小户型为主;廉租住房 经营管理中心在住房市场收购用于廉租的住房,以及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同时,收购廉租住房的价格,必 须由两家以上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为实物配租的家庭必须与廉租住房管理中心签订《南昌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 金按每月每平方米0.6元收取。

  此外,按照规定,禁止改变廉租住房的使用性质,禁止转租或变相转租,禁止承租户名变更或将使用权转让,配租家 庭如有上市行为,将收回住房,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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