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执法”应形成合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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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11:02 新华网 | ||||||||
“联合执法”应形成合力 在分析联合执法为何无果而终的原因时,一种意见认为,有关部门在发文时没有为歌厅经营者们想好“退路”,因为强制取缔,无疑是砸了他们的饭碗,自然得不到响应。如果
而另一种意见认为,违法歌厅之所以屡禁屡开,关键原因是某些部门的小集团利益作怪。因为歌厅一旦被取缔或合法经营,某些部门就没有了罚款的理由,小集团也无法借此谋利,所以他们在执法中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出工不出力。 内蒙古信泽法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党军认为,其实对一些违法经营的娱乐场所,并不需要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有一个部门执法即可。比如没有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就可以取缔,违反了治安处罚条例,公安机关就可以查封。他说:“有些时候,联合执法是变相分摊了责任,导致一些部门行政不作为。” 中国法学会理事、法学教授施文正认为,一些地方联合执法效果欠佳,反映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比如,一些地方名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际操作中却出现了“谁都管,谁都不管”的现象。又如,有的联合执法往往一哄而上,取得了成绩是大家的,出现了问题也是大家的,责任更要大家分担,形成了执法部门间的责任不清。像这样的联合执法,不仅起不到强化执法的预期效果,反而弱化了执法的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 采访中有关人士建议,搞好联合执法,关键是搞清相关部门的责任问题。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明确责任,明确奖惩。各职能部门对出现和存在的问题都应有责任共担的意识。凡对群众反映强烈、对社会有影响、久拖不决的问题,都要从本部门出发,查究造成联合执法不力的责任,切实反思和改进在执法工作中的不足与失误。只有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合力,才能收到良好的执法效果。来源:焦点网谈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记者李包宁 李国栋 [上一页]  [1]  [2]  [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