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业局长要账“有功” 自我奖励3万获刑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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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11:13 江南晚报 | ||||||||
本报郑州消息 12月16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终审一起盐业局局长违规自发奖金贪污案,裁定驳回被告人原义马市盐业局局长薛伟良的上诉,维持原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的判决。 1999年11月,薛伟良安排本单位职工刘某、朱某和自己一起外出要账,至2003年3月,共为本单位要回外账100万元,3人为此报销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等共计1.2万元。200
2004年8月24日,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薛伟良不服提出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伟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奖金名义将3万元公款冲抵所谓的“请客送礼”费用,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遂于12月16日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