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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供述才是有效口供 相关规则拟于近期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11:22 金羊网-新快报

  刑事案件证据展示规则拟于近期出台,专家提出多项建议新快报讯(记者 余亚莲)刑事案件证据展示规则拟于近期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国家司法部等相关单位已就此规则进行了讨论和沟通。这是昨日在广州召开的“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研讨会”上透露的。

  未展示的证据应视为非法参加研讨会的刑诉法领域权威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
瑞华表示,“谁都不愿意被对方杀个措手不及”,无论公诉人或者辩护人经验多么丰富,他们都不可能对开庭时才第一次见到的证据进行反驳;因此,对证据展示规定可操作性的规范是“双赢互惠”的共同选择,一直是法学界和实务界近年来共同的呼声。据陈瑞华透露,有关各方在证据展示规则方面达成了一些共识,如对方要求展示却没有展示的证据,不得当庭出示,该证据也应被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遏制侦查中的刑讯逼供现象陈瑞华同时建议,应该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用以遏制侦查中的刑讯逼供现象。他认为,司法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以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当作证据使用。“刑事诉讼中,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自愿所作的供述,才能被认为是有效口供”。

  证词有疑问证人必须出庭对证人出庭问题,陈瑞华认为,目前,我国很多法院还是以笔录为中心进行审判,一旦同一证人在控辩双方调查时所做笔录不一致时,庭审就难以继续下去。而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可能是由于证人受到了控方的压力或者辩方的贿买。为了杜绝这两类现象,陈瑞华建议,就证人调查制定两条规则,避免单方面对证人进行调查:会见对方证人必须通知对方到场;而控辩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证人一律出庭作证。陈瑞华还提出,应该出庭的证人如不出庭,其笔录不得采信,审判也应宣告无效。(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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