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保护胎儿生命 女性堕胎的权利也要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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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12:24 新京报 | ||||||||
作者:杨初 《贵阳市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日前正式公布,该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不得为妊娠14周以上妇女进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对此,12月16日《新京报》刊发《尊重胎儿生命是人性之需》,作者认为对发育一定周期的胎儿生命权的保障,是人性与人道主义的需要。
贵阳的做法,其目的不论是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衡现象,还是对发育一定周期的胎儿生命权的保障,似乎都言之成理。但笔者疑虑的是:当我们仅仅着眼于对胎儿生命权的保障时,是不是因此遮蔽并忽略了作为怀孕主体的妇女的权利。 一般来说,妇女的这种权利至少涉及了三方面内容:首先,妇女对自己身体的拥有权。妇女拥有主宰自己的身体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应该由别人、同样也不应该由国家所拥有;其次,隐私权。生育属于妇女个人的隐私,应该得到保护;第三,平等的权利。她们应该和男人一样,有不承担怀孕的后果的权利。由此而言,贵阳的做法是对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手术这一权利的限制。 事实上,在世界范围内,堕胎与反堕胎是一个争论不下的话题。在美国,“妇女的身体,到底谁说了算”?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它已成为其社会和文化生活中最具争议性的论题,而且这一被称为“妇女身体的战争”,远没有到终止的时候。一位留美学者曾经指出,美国每天有多少反对堕胎的游行或活动。在这其中,反对堕胎的人坚信自己是在保护生命。他们相信生命开始于孕育那一霎那,而不是在出生之后,而作为母亲,无权决定结束一个生命。而在支持堕胎的人那里,他们坚信自己的行为是在保护人权。他们认为,人权包括生育的权利和选择的权利,如果一个人没有选择,被迫接受别人的决定,那这个人就可以说没有权利。 人的权利是没有国界的,对权利的追求与思考是不受限制的。就贵阳的做法而言,该项法规已经贵阳市及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考之于立法程序,并不存在瑕疵。从这个角度,我们必须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并基于一定的社会现实来理解出台相应法规的必要性,但与此同时,也不能忽略了法规背后权利的多元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