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没有最终解释权 省消委会:投诉应理直气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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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14:25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 ||||||||
12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信息网发布了一条“商家没有最终解释权”的消费者警示。警示指出,有的商家拿“最终解释权”做挡箭牌,糊弄甚至欺诈消费者,有关对商家“最终解释权”的投诉不断增加。 而在海口,商家的此类情况也屡见不鲜,消费者对此也时有投诉。春节将至,商家的各种促销活动也渐入佳境,在名目繁多的促销中,怎样才能看清商家“最终解释权”背后
现状调查: 最终解释权到处“开花” 15日下午,记者来到海秀东、解放西等海口较为繁华的路段调查发现,不少商家的各种促销广告及宣传牌上,在各种优惠条件的最末尾处,总不会忘记写上一句“本店(公司)保留此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之类的话。 15日下午,记者在海口海秀东路“佐丹奴”服饰专卖店门口看到,该店打出了一个促销广告,右下角有一行不起眼的文字“本公司保留此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记者问“最终解释权”要解释什么东西?该店的一名女服务员说,“最终解释权”就是顾客有什么不明白,由工作人员来解释。而该店的一名男服务员则表示并不清楚“最终解释权”是什么。 在该路“U2”服装专卖店内,记者也看到了一个类似的促销广告。该店一名男服务员说,这是便于和顾客发生矛盾时,由商家说了算。该店的带班主管符先生说,“最终解释权”应该不会侵害消费者的利益。 市民调查: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 消费者是如何认识“最终解释权”的呢?在调查中,记者分两路,随机采访了30名消费者,其中6人认为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是不合理的,20人说“没有在意过”,4人表示“无所谓”。 市民李女士说,她在商家的促销海报上经常会看到“最终解释权”之类字眼,但是自己没有怎么在意过;市民文先生说,他经常在一些促销广告上看见这样的字眼,但是不清楚这“最终解释权”到底要解释一些什么,现在习以为常了;而部分市民指出“最终解释权”是商家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不合理。市民林先生说,商家在促销的时候,首先应告知消费者享受优惠的前提。有些促销广告本身就是模糊不清,直到消费时,才告知享受优惠需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如果消费者跟其理论,商家就以“最终解释权”来做挡箭牌,这本身就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欺诈,极其不合理。 省消委会:理直气壮投诉维权 省消委会有关人士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合理的规定,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消费者完全可以理直气壮的向工商12135或消委会部门投诉。 律师观点:应有利于消费者 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的刘长征律师指出,商家的所谓“最终解释权”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最终解释权引起的纠纷,往往是商家制定合同条款模糊,不利于消费者的情况下才引起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商家制定的活动内容有模糊不清的地方,就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完)(李灏 林平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