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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超标政府埋单一波三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8日01:18 现代快报

  -新闻索引:昨天,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有关“因控制不力造成污染物超标,政府必须进行补偿”的内容,在草案修改稿中曾被删除,但昨天提交的表决稿中又重新补上。这意味着企业排污给老百姓带来了损害,当地政府还是脱不了干系。据了解,该条例将于2005年6月5日起施行。

  企业排污超标政府有责

  “上游流来的污水使自家的鱼塘遭殃,你要受害群众到上游找排污企业算账,他们耗不起时间和精力呀!”在这部《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立法过程中,群众如何索赔的话题一直有不同声音。

  最初提交省人大审议的草案稿第21条明确规定企业排污超标要由政府埋单:“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目标或达不到规定水质控制目标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邻近地区经济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制定。”

  但在第一次审议时此条被删除了,草案修改稿改成“对因相邻行政区域出境水质不达标引发的纠纷,有关地方政府应当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政府协调解决。”并规定,因控制不力导致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不达标的,地方政府应采取措施,保证水质达标。

  本月14日开幕的江苏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对此条例草案进行二审,草案修改稿的这一改动再次引起争议。有人提出,如果政府控制督促不力,坐视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受害百姓作为弱者就很难维权。因此必须由政府承担法律责任。由于这一呼声较高,表决稿中最后增加了一条:因污染长期积累导致下游水域地表水功能退化的,或者因水污染事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因控制不力导致污染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造成下游水域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政府进行适当的地区间补偿,具体办法由省政府规定。

  但也有人提出,政府补偿是拿纳税人的钱去保自己的乌纱帽。水质污染严重应该追究政府官员的行政责任,治污不力就该下课。

  超标排污最高可罚20万

  治污必须用重典。委员们在审议中一再强调,对排污严重超标的企业罚款不能轻,必须罚得让它感到疼,提高违法成本,使它不敢再大胆排放污染物坑害百姓。

  从草案稿到草案修改稿,再到表决稿,法律责任一章对各种违法行为的罚款额一再调高。如草案稿规定,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闲置或者拆除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标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10万元罚款。最后定稿增至5万-10万元。草案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定稿时增至5000-5万元。

  草案规定,排污单位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10万元罚款。最后定稿时调高为5万-20万元罚款。并加上一句:排污单位排放污水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5万元的罚款。

  对向水体排放化工及化工原料制造行业的有机毒物和其他行业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罚款额也由草案规定的1万-10万元增至5万-10万元。并规定,稀释排放污水或者私设排污口偷排污水的,罚款1万-2万元,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万-10万元罚款。

  长江流经江苏众多市县,立法时强调守土有责,对沿江各地政府加大问责力度。表决稿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未完成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责任制以及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所规定目标的,由上级政府通报批评,对造成环境污染或者水功能退化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鼓励百姓举报偷排污水

  审议时不少委员提出,环保事关群众健康,应扩大公众环境知情权,鼓励举报。为此表决稿增加了一条:沿江地区实行排污单位排污行为信息公开制度。环保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及其排污口的位置、数量和排污情况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监督。排污单位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排污口的设置和污染物排放信息。居委会、村委会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偷排污水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环保部门举报,环保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水源地水质状况要公布

  沿江城市饮用水水源基本取自长江。条例对水源地保护有一系列规定,已设置的取水口不符合省地表水功能区划和区域供水规划的,应当限期调整。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设立界碑,并在明显位置设立标志牌,标明保护区的范围。环保部门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状况。为及时处理随时可能发生的污染事故,草案修改稿和表决稿增加了一条:沿江地区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快报记者 赵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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