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八条禁令严防国资流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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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8日06:21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昨(17)日,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会在蓉召开,标志着我省成为全国先期全面启动这一重大改革的省份之一。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不日将下发。 为保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工作顺利实施,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监察厅、财政厅、人事厅、审计厅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提出八项纪律要求。
通知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或无故缓报机关国有资产;不得隐匿、转移、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变更资产用途;不得转移、私分和擅自处置公物;不得用公款为个人购买代币购物券(卡)和商业保险或变相发钱、发物;不得在下属企事业单位领取津、补贴或报销费用;不得随意变更、毁坏财会账目和凭证;不得拒绝移交资产;不得有其他违反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通知强调,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四川日报记者谭江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