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牢狱”报复申请国家赔偿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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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8日08:04 南京报业网-南京晨报 | ||||||||
据新华社电因介入一起普通民事纠纷,江西省乐平市接渡镇周家村村民程明清被检察院批捕入狱265天后又无罪释放。为讨回公道,程明清申请国家赔偿,却在案情和证据没有任何改变的情况下,被当地执法机关重新起诉,最终被定罪。导致程明清被定罪的直接原因就是他提出了国家赔偿。无故关押后提出国家赔偿 1998年7月7日,程明清的胞弟与程明春发生纠纷。程明清赶到现场劝架,却卷入了这
事后,乐平市检察院审查表明:“程明清用铁棍打了邹雪枝(程明春之妻)头部……后经医院鉴定为轻伤甲级。”据此,1998年8月13日,乐平市公安局接渡派出所将程明清刑拘。直至1999年5月4日,乐平市检察院认为:程明清致使被害人邹雪枝轻伤甲级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下达“不起诉决定书”,程明清被无罪释放,至此,程明清已被关押了9个月共265天。1999年10月26日,讨不到明确说法的程明清向乐平市检察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检察院报复披上合法外衣 获悉后,乐平市检察院在没有发现程明清新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于2001年6月13日向他下发了“乐检撤诉字(2001)第01号撤销不起诉决定通知书”,认为程明清在原故意伤害一案中有犯罪事实,应重新审理,并撤销了对他的“不予起诉决定”。第二天,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乐平市检察院已作出了撤销不起诉决定,程明清的赔偿申请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驳回了程明清的赔偿申请。2002年8月1日乐平市法院判处程明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其认定程明清犯罪事实的文字表述与“不起诉决定书”几乎一字不差,只是结论变成了“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