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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成员有望“领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8日09:09 北京青年报

  民政部就《居委会组织法修改草案稿》举行听证会

  本报讯昨天上午,已经五易其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草案稿》在民政部再次举行听证会,18位社区专家、法律专家、民政系统干部和社区居委会干部以及居民代表参加了听证会。新法草案明确了居委会是“居民自治组织”,而非“为政府跑腿儿”的行政办事机构。但与会代表同时也对“社区”及“居民”定义、居委会与业委会关
系等条款提出了质疑。

  居委会成员不得委派

  我国从1990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与旧法相比,新法草案首先明确了居委会选举的组织机构,选举及罢免程序、违纪惩罚措施、民主决策的具体内容等事项;其次,新法草案完善了居民会议的组成、职权等内容;再次,明确了“居务公开”的具体事项。尤其令人关注的是,新法草案规定了居委会与城市基层内政府、驻区内单位的关系,突出了居委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例如,在与城市基层政府的关系上,新法草案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

  “家委会”称谓将消失

  与上述修改相适应,新法草案在用词上也有较大变化,例如所有的“居住地区”均置换成了“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改成了“工资”;“优抚救济”改成了“社会保障”。鉴于我国社会结构的变化以及居民委员会与驻社区内单位将要建立的协商议事的新型关系,旧法中有关“家属委员会”的条款被彻底删除,“家委会”这一称谓也将随之消失。

  “居民”仍无明确定义

  参加听证会的代表普遍对新法草案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但在几个问题上依然存在较大争议。与会的多位专家都认为,新法草案有意回避了“社区”和“居民”两个重要概念,并没有给出明确定义。甚至在新法的名称上,依然称为“城市居民委员会”而非“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这与全国上下正在进行的“居委会”更名为“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以及“大社区”概念的推广不相适应。北京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处副处长王秀琴认为,在当前百姓对“社区”的概念普遍模糊的情况下,新法更应该对此给出明确解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潘小娟认为,在新法草案频频提到“居民”二字的同时,却没有对“居民”给出明确的定义,所以依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人户分离、外来人口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问题。

  居委会成员领工资起争议

  新法草案中将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一词改成了“工资”。一些与会代表认为,这是对居委会成员身份的认定,也为他们提供了应有的生活保障。而另一些与会代表则认为,拿工资意味着成为正式职业,而在国家劳动、人事部门并未明确界定“居委会干部”这一职业,相应的保障也难落实的情况下,还是使用“生活补贴、津贴、报酬”等说法比较合适。还有代表的理由则是,居委会成员从国家财政收入中拿工资,难免又会成为政府的“跑腿儿”,难以真正为居民服务。

  居委会是否能管物业

  目前北京新建小区日益增多,但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三者的关系一直不明确。新法草案第六条和第十八条分别规定:物业管理机构开展活动应接受居委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方案必须由居委会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有代表对这两条的规定提出了质疑,认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机构不应该列入居委会的管理范围。潘小娟教授认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均为自治组织,前者无权提请讨论后者的成立方案。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主任毛寿龙此前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物业管理机构是业委会聘请的私益服务机构,有关条文无疑是在业主与物业管理机构之间的民事关系中加入公共权力机构,这样不合适。

  民政部有关官员表示,将认真研究与会代表的意见,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草案稿》进一步完善。

  作者: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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